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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释义/第六十八条

2005-02-03   大会常务委员会   |   收藏   发表评论 0

    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释义】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的职责的规定。

     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者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包括特大火灾事故、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其他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等。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后果极其严重,影响特别重大,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预防为主。但是,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不可能完全杜绝。实践中,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多半具有突发性、紧迫性的特点,如果不事先作好充分的应急准备工作,很难在短时间内组织起有效的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因此,事先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的工作十分重要。本条据此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的义务。

     应急救援预案是指事先制定的关于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进行紧急救援的组织、程序、措施、责任以及协调等方面的方案和计划。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时,应当注意:(1)重点突出,针对性强。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方面的实际情况,确定容易发生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地区、行业和单位,分析可能导致发生事故的原因,有针对性地制定应急救援预案。(2)应急救援预案确定的程序要简单,步骤要明确。要省去一切不必要的繁琐程序,保证在突发事故时,应急救援预案能及时启动,并紧张有序地实施。(3)统一指挥,责任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政府部门之间以及同其他有关方面如何分工、配合、协调,应当在应急救援预案中加以明确。

     应急救援体系是指保证应急救援预案的具体落实所需要的组织、人力、物力等各种要素及其调配关系的总和,是应急救援预案届时能够落实的保证。因此,应急救援体系应当与应急救援预案相协调。同时,应急救援体系应当是一个统一指挥、分工明确、协调配合,在发生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时能迅速启动的体系。

     由于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和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涉及多个部门和方面,需要有较大的权威和有力的指挥、协调,单靠任何一个或者几个部门都难以完成。因此,本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来履行这项职责,是符合实际情况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高度重视,切实作好制定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