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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释义/第六十七条

2005-02-03   大会常务委员会   |   收藏   发表评论 0

    第六十七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释义】本条是关于宣传舆论单位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义务和监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权利的规定。

     宣传教育以及舆论监督,对安全生产工作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可以普及安全生产知识,传播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提高社会公众的安全生产意识;舆论监督更有着十分特殊而重要的作用,通过舆论监督,可以增强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心,促使他们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他们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的独特地位和作用。为了确保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取得成效,加强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监督,本条明确规定了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同时有权利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应当主动进行安全生产教育,不得因经济利益或者其他原因拒绝这方面的工作。对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任务,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不应推拖,而应当积极配合完成。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应当是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关安全生产知识,典型的安全生产案例等。宣传教育要坚持正确的导向,弘扬正确的、合法的做法,批判错误的、违法的行为,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安全生产观念,正确处理发展经济与安全生产的关系。宣传教育工作要紧密配合国家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整体部署,围绕现阶段的工作重点展开,为法律、政策的贯彻执行营造良好的氛围。宣传教育的形式灵活多样,可以创作、录制有关安全生产知识的专门书籍、节目;采集有关安全生产的新闻;也可以创作安全生产题材的文学、影视作品,如小说、电视剧、电影等;还可以作成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节目。各单位可以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落到实处。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的舆论监督透明度高、传播面广、影响力大,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有特殊的威慑作用,是一种有效的监督主式。因此,法律赋予它们以舆论监督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正常的舆论监督。舆论监督的对象包括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也应当包括滥用职权或者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舆论监督主要采取曝光的方式。但是,舆论监督单位对有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曝光,要有可靠的根据,避免造成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