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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释义/第五十三条

2005-02-03   大会常务委员会   |   收藏   发表评论 0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的规定。

     通常情况下,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应当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进行。但是,为了切实保障安全生产,还必须充分发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作用,赋予地方人民政府以相应的责任。因此,本条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一个重要职责;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对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并及时处理发现的事故隐患。这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法定职责,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这项职责,并由此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政府领导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在理解本条的规定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 组织检查的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地、州)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这样规定,把组织安全生产检查的责任落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既体现了安全生产主要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的原则,也符合我国各级政府行政管理权限划分的实际情况,在操作上较为可行,有利于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的落实。应当说明的是,根据国务院(中央人民政府)所担负的职责以及乡镇人民政府的实际情况,本条没有规定国务院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安全生产检查,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没有责任,也不意味着他们不可以组织有关安全生产检查。

    2.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进行的检查,和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进行的经常性的监督检查不完全相同。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行政工作负有全面的领导责任,如果要求所有的日常性安全生产检查都由政府负责组织,不仅做不到,而且也会使有关职能部门的作用不能充分发挥。因此,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的检查,不是一种日常性的检查。首先,组织这类检查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而定。这就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从总体上切实了解、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并根据安全生产的状况,决定组织检查的次数、检查的规模、范围以及参加检查的部门等。判断安全生产的状况,可以考虑几个因素:(1)本地区生产经营单位的性质等客观情况,如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矿山、建筑施工、危险物品行产、储存等单位)所占的比例等;(2)本地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的实际情况,包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设施、设备、器材的保障情况、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情况等;(3)近期内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情况,包括事故发生的频度以及事故的性质等;(4)时间等其他因素,如,是否是“五一”、国庆节、春节等公共假期,以及是否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等。其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的检查,其对象是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而不是所有的生产经营单位。因此,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哪些是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既包括其性质上比较危险的单位,如矿山、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等,也包括一旦发生事故将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其他单位,还包括安全生产保障存在重大问题的生产经营单位。

    3.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是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而不是直接检查,政府主要是发挥组织作用。具体检查工作,仍由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如消防检查由公安消防机构具体负责,建筑工程安全检查由建筑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煤矿安全检查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具体负责等。

    4. 检查必须严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有关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时,必须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相关安全规程的规定,认真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不能搞形式、走过场,也不能降低标准和要求。

    5. 及时处理事故隐患。及时处理事故隐患,对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也是安全生产检查的最重要的目之一。本条规定的“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有两层含义:(1)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必须处理,不能不了了之;(2)处理必须及时,不能拖延。处理事故隐患重在及时,关键在及时。不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都与事故隐患未得到及时处理有关。至于如何处理,本条未作明确规定。根据本法其他条文的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隐患的主要办法是:对能够立即排除的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不能立即排除的,要责令限期排除,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使用或者更换、修复相关设备、器材等;情况紧急的,还可以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