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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释义/第五十二条

2005-02-03   大会常务委员会   |   收藏   发表评论 0

    第五十二条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监督职责的规定。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代表从业人员的利益,依法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监督作用,既是安全生产方针所决定的,也是建立安全生产群防群治制度的客观需要。因此,本条规定了工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监督职责。

    (一) 工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权

     安全设施是指直接对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具有保障作用的设施,是建设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确保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能与主体工程配套,真正发挥作用,本法第24条明确规定,生产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工会有权就安全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工会的监督贯穿设计阶段、施工阶段和投产使用前的竣工验收阶段。对不符合“三同时”要求,无论是设计阶段,还是施工阶段和竣工阶段,工会都可以向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设计、施工、验收单位提出意见。有关单位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认真研究、处理,并将研究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二)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监督权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当前,一些生产经营单位无视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现象较为严重。如,不向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对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和防护措施,不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并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等等。这些行为,不仅侵犯了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也给安全生产带来了严重威胁。工会作为从业人员的群众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这些行为,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并要求其纠正。生产经营单位对工会提起交涉的事项要予以处理,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并向工会作出明确的答复意见。

    (三) 工会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

     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是直接导致事故的重要原因,重大事故隐患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构成严重威胁。因此,工会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停止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等违法行为以及排除重大事故隐患等方面的建议,以确保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工会的意见,不得推诿,并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工会。

    (四) 工会的建议撤离权

     工会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现场指挥人员应当立即作出处理,对确需立即组织从业人员撤离作业场所,立即组织执行;对尚不需要撤离从业人员,但需要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应当及时采取保证安全的措施。

    (五) 工会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方面的权利

     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会在这方面同样享有一定的监督权利。首先,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这里的依法,是指依照工会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这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了工会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权利、程序等等。其次,工会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关于事故处理的意见,并可以在查清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