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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释义/第四十六条

2005-02-03   大会常务委员会   |   收藏   发表评论 0

    第四十六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释义】本条是关于从业人员的提出批评权、检举控告权、拒绝违章指挥权以及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对从业人员行使权力进行打击报复的规定。

    (一)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从业人员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最直接的感受。因此,赋予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的权利,有利于从业人员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使生产经营单位主管人员能经常倾听群众意见,不断改进安全生产工作。同时,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如管理制度不健全、资金不到位、隐患不及时处理等等,从业人员还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察机关、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等进行检举、控告。特别是在生产经营单位有关负责人不接受批评意见,不采取改进措施的情况下,赋予从业人员进行检举、控告的权利,更具有现实意义。规定从业人员的这一权利,也有利于有关部门及时了解、掌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措施,制止和查处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保障安全生产,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对于从业人员的检举、控告,有关机关应当查清事实,认真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如不愿公开自己姓名的,有关机关应当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为其保密。

    (二) 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违章指挥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有关管理人员违反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规程、规章制度的规定,对从业人员具体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有关管理人员明知开始或者继续作业会有重大危险的情况下,仍然强迫从业人员进行作业的行为。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背了“安全第一”的方针,侵犯了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也是直接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因。实践中,许多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都与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关。因此,规定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对于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有效地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护从业人员自身的人身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对从业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实践中,一些生产经营单位把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从业人员视为“刺头”、“不听话”、“闹事”,对其打击报复,致使从业人员心存顾虑,不敢或者不能充分行使上述权利。因此,在赋予从业人员权利的同时,本条还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对从业人员行使上述权利进行打击报复。具体是:

    1. 不得降低从业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待遇。工资是从业人员因参加用人单位的劳动而依法取得的作为劳动报酬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包括标准工资,如计时工资、结构工资等;各种奖金,如全勤奖、超额奖;津贴,如工龄津贴、岗位津贴;补贴,如物价补贴等等。工资是从业人员的主要生活来源,也是从业人员实现劳动力再生产的重要条件。因此,保证从业人员定期获得工资,对于从业人员个人及维持整个社会的劳动再生产都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福利是用人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工资之外的各种物质或者精神上的便利。如,食堂、澡堂、托儿所等集体生活福利设施;文化宫、图书馆、体育场馆等文化娱乐设施;生活困难补贴、冬季取暖补贴;卫生费等福利补贴。工资和福利都是从业人员的合法利益,从业人员付出劳动,依照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取得劳动报酬是其权利,而及时足额地向从业人员支付劳动报酬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义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从业人员的工资和福利补贴,也不能降低其他待遇,如停止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等。否则,从业人员可以要求依法追究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

    2. 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一经依法签订即是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照法定条件进行。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1)与从业人员协商一致;(2)从业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3)从业人员经过培训、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与从业人员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5)用人单位因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6)从业人员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7)从业人员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8)从业人员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9)从业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除了以上原因外,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更不得因从业人员行使了批评、检举、控告的权利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从业人员享有的批评、检举、控告权和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是法律赋予从业人员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因从业人员行使上述权利而对其进行打击了复的,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