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业务合作 | 会员

安全生产法释义/第四十五条

2005-02-03   大会常务委员会   |   收藏   发表评论 0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释义】本条是关于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知情权和建议权的规定。

    (一)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知情权

    1. 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作业场所是从业人员进行生产劳动的区域,包含三种不同的空间范围:人体在规定位置上进行作业时所必需的空间,也称作业接触空间,人们完成生产任务时大部分工时主要在此范围内度过;人体在作业时或进行其他活动时,自由活动所需的空间,即作业活动空间(如进出工作岗位或暂时休息等);为保障人体安全,避免人体与危险源直接接触所需的安全防护空间。由于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危险因素是必然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如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辐射性物质等危险物品及其可能对人体造成的伤害;机械设备运转时存在的危险因素等。从业人员了解这些危险因素,对于其提高防范意识,十分必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告之,不得隐瞒,更不得欺骗从业人员。

    2. 从业人员有权了解针对危险因素的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各种危险因素的防范措施,是指为了防止、避免危险因素对从业人员人身安全造成危害而应当采取的技术上、操作上的措施。事故应急措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的类别、性质、特点和范围制定的事故发生时应当采取的组织、技术措施和其他应急措施。从业人员有权了解这些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这不仅是从业人员的权利,也是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和将事故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的需要,同时还是从业人员实现自我保护的有效途径。

    (二)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从业人员是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承担者,也是生产经营活动中各种危险的直接面对者。同时,在生产经营活动的实践中,从业人员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有切身的感受和体会,能够提出一些合化的、切中要害的建议。因此,赋予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权,不仅可以充分调动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体现安全生产管理的民主性,而且有利于减少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失误,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地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为从业人员充分行使权力提供机会,创造条件。要重视和尊重从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并对他们的建议做出答复。同时,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提出的建议应区别对待:合理的应当采纳,不合理的应当给予解释,暂时办不到的,应当加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