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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释义/第四十三条

2005-02-03   大会常务委员会   |   收藏   发表评论 0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释义】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并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的义务的规定。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能够尽可能地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但由于生产经营活动本身天然具有风险因素,生产安全事故是不可能完全避免的。为了维护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遇工伤的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我国建立了工伤社会保险制度。工伤社会保险实际是一种全社会的互助机制,通过这种机制,可以分散意外工伤的风险,保障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的从业人员或者其法定继承人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将其损失和压力减轻到最低。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享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工伤社会保险即是社会保险的一种。职业病防治法也规定,为防治职业病,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本条规定与其他法律关于强制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是衔接的。同时,本条规定的工伤社会保险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在适用范围上打破了以往的条块分割的局面,几乎涵盖了全社会各行各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从而使从业人员的权利得到了更为广泛、明确、有力的法律保障。

     根据这一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并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这是一项强制性的义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目前,关于工伤社会保险的具体法律依据是1996年劳动部发布的《生产经营单位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根据该办法规定,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工伤职工提供经济补偿和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伤保险基金按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统一筹集,主要由工伤保险费构成,此外,还包括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金等。工伤保险费由生产经营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产经营单位的开户银行代为扣缴,职工个人无须缴纳。工伤保险基金存入银行开设的工伤保险基金专户,专款专用。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后,职工因工伤而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伤残抚恤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补助、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死亡补助金等,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需要说明的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还处在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一些具体的制度也在进一步改革。但无论如何,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并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这一原则要求都是应该坚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