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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释义/第三十八条

2005-02-03   大会常务委员会   |   收藏   发表评论 0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释义】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的规定。

    (一) 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要真正达到这个目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其中之一就是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及时发现本单全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妥善处理。实践中,一些生产经营单位虽然配备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不重视发挥其作用,也有一些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怠于履行职责,应付差事,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设置形同虚设。因此,本条明确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所谓经常性检查,是指要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制度性工作来抓,不能想起来就检查,想不起来就不检查,或者有事了才检查,平时就不检查。检查要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的实际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而不能流于形式。总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时刻掌握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

    (二)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要及时处理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包括事故隐患以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等,要及时予以处理。“及时处理”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每拖延一分钟,危险就可能成倍增长,甚至造成严重后果。因此,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能够立即纠正的,要立即纠正;不能立即纠正的应要求限制改正;发现的事故隐患,能够立即排除的,要立即排除,不能拖延。不能立即排除的,要限期解决,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安全。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由于问题重大或者自身权限等原因不能处理的,不得听之任之,而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由有关负责人及时处理。总之,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必须做到条条有着落,件件有交待,没有得到处理的,不能放过。

    (三) 检查及处理情况要记录在案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每次检查都应当进行记录。特别是要记录对发现的安全问题的处理情况,包括立即处理的情况,以及不能处理时向有关负责人报告的情况。这对于提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任心,便于追究责任,是有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