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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释义/第三十五条

2005-02-03   大会常务委员会   |   收藏   发表评论 0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的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时的安全管理要求的规定。

     吊装、爆破是比较常见的作业方式,特别是在矿山、建筑施工以及在大型机械制造等单位更是经常采用这两种作业方式。由于吊装和爆破均属危险作业,为达到既方便施工又保证安全的目的,必须规定一些特殊的安全管理要求。实践中,因进行爆破、吊装作业时安全管理不到位造成的事故并不少见。2001年某造船厂发生的吊塔倒塌,造成18人死亡的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就与进行吊装作业时安全管理不善有关。因此,为了加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时的安全生产管理,本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这是非常必要的,也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

     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这是一个较新的要求。专门人员,是指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熟悉爆破、吊装作业的有关技术和操作规程,并具有一定管理能力的人员。专门人员应当严格履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职责,包括监督操作人员遵守操作规程,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处理现场紧急事件,纠正违规操作等;确保安全措施的落实是指确保应采取的防止爆破、吊装等危险事故发生的措施落到实处。爆破、吊装作业的操作规程包括:《爆破规程》、《冶金群采矿山安全试行规程》、《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大爆破安全规程》等专门的操作规程。这些规程,对爆破、吊装作业应当遵守的具体程序和要求作了具体规定。例如:吊装时吊物要捆扎牢靠,吊钩要找准重心。吊物要垂直,不准斜吊或斜拉。物体吊起时,禁止人员站在吊物之上,其下方禁止有人;起重机在起吊满载荷时,应先将重物吊起地面20-50cm停止提升,检查起重机的稳定性、制动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衡性、绑扎的牢固性,确认无误后方可再行提升。对于有可能晃动的重物,必须拴拉绳;进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人员禁止穿化纤衣服;在大雾天、雷雨时、黄昏、夜晚,禁止进行爆破;在道路不安全或通路阻塞时禁止进行爆破作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