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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释义/第三十四条

2005-02-03   大会常务委员会   |   收藏   发表评论 0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释义】本条是关于员工宿舍、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管理要求的规定。

    (一) 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这是安全生产法一条很有特点、针对性很强的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等危险性很大,很容易发生爆炸、中毒、火灾等事故,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是非常危险的。一旦发生事故,往往造成严重的人身伤亡。近年来,我国发生数起这样的事故。如,1991年5月广东东莞兴业制衣厂火灾造成72人死亡,47人受伤。1993年11月,深圳致丽工艺玩具厂火灾,烧死87人,烧伤51人。同年12月福建福州高福纺织有限公司发生火灾,烧死61人,伤7人。1996年1月,广东深圳胜利圣诞饰品有限公司火灾,造成20人死亡,109人受伤。1997年,福建晋江裕华鞋厂发生火灾,烧死32人,烧伤4人。这些事故的一个共同特点就是都造成群死群伤的恶性后果,原因就是将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设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因此,总结现实中血的教训,本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不得在同一座建筑物内。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上述规定,员工也应当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拒绝使用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的违反安全要求的宿舍,并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和控告。与此同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还应当保持安全距离。所谓安全距离,是指在这个距离之外,即使发生事故,也不致损害宿舍内员工的人身安全。

    (二)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出口的安全管理要求

     这也是根据实践中的教训作出的规定。一些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建设不符合安全要求,不设紧急出口。有的虽然设了紧急出口,但标志不明显或者不能保持畅通,发生事故时起不到紧急疏散作用。也有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出于各种目的,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致使发生事故时员工不能及时疏散,逃生无门,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因此,本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这就要求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在建设时就要考虑好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出口应当有明显标志,即标志应在容易看到的地方,并保证标志的清晰、规范、易于识别。出口还应保持畅通,不得堆放有碍通行的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更不能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