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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释义/第三十三条

2005-02-03   大会常务委员会   |   收藏   发表评论 0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释义】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控制管理的规定。

    (一)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得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因此,重大危险源是指一类特殊的场所和设施,这类场所和设施由于长期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而使其本身也具有了危险性。当然,构成重大危险源,还必须是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所谓临界量,是指一个数值,当某种危险物品的数量达到或者超过这个数值时,就有可能发生危险。我国已经颁布了重大危险源辨识国家标准(GB18218-2000),对各种危险物品的临界量作了明确规定。

     由于重大危险源的特性,采取一些专门措施,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控制管理,对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具有重大的意义。因此,本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采取的管理措施:

    1.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登记建档的目的为了对重大危险源的情况有一个总体的掌握,做到心中有数,便于采取进一步的措施。登记的内容包括:重大危险源的名称、地点、性质、可能造成的危害等。登记建档应当注意保证档案的完整性、连贯性。

    2.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检测是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利用仪器对重大危险源的一些具体指标、参数进行测量;评估是指对重大危险源的各种情况进行综合的分析、判断,掌握其危险程度;监控则是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观察和控制,防止其引发危险。检测、评估、监控的目的都是为了更好地了解和掌握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及时发现事故隐患,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对重大危险源的检测、评估、监控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定期进行。具体操作上,既可以由本单位的有关人员进行,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无论谁具体承担,都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详细记录有关情况,并了具检测、评估或者监控报告,由有关人员签字并对其结果负责。

    3.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应急预案是关于发生紧急情况或者生产安全事故时的应对措施、处理办法、程序等的事先安排和计划。提前制定重大危险源的应急预案,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在出现紧急情况时才会做到心中不慌,有条不紊,采取适应的措施,避免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或者降低事故的损失。因此,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4.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这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告知从业人员和其他可能受到影响的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有利于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对自身安全的保护,也有利于他们在紧急情况下采取正确的应急措施,防止事故或者减少事故损失。

    (二) 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的备案要求

     为便于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掌握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督管理以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能够及时采取正确的救援措施,本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所在地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认真执行这一规定,及时备案。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有关备案的工作制度和程序,方便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备案,管理好报备的有关材料,并作好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