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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释义/第三十二条

2005-02-03   大会常务委员会   |   收藏   发表评论 0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有关安全管理要求的规定。

    (一)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由于危险物品具有危险性大,容易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特性,必须加强监督管理。因此,有关法律、法规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以及废弃危险物品的处置都要求需经有关部门审批。如,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审查提出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向国务院质检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开工生产。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在总结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都必须依法经过审批,未经审批,不得擅自从事有关危险物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活动,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有关部门在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进行审批时,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得批准,不能降低条件,放松要求。同时,对经审查批准从事与危险物品有关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加强监督管理,及时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不能一批了事,或者重审批,轻监督。对因失职,渎职行为,对有关危险物品的事故负有责任的审批部门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 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安全要求

     首先,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有关法律、法规,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管理条例》等,对有关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或者处置的要求有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必须遵守。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应当遵循的技术要求作了明确规定,严格执行这些标准,对保证有关危险物品的活动的安全也至关重要。

     其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事实证明,没有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没有可靠的安全措施,是无法做好涉及危险物品的安全生产工作的。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性质和特点,有针对性地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责任,落实人员。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采取一切足以保障危险物品的安全的有关措施。生产有毒物品,应当设有监测、报警、自动连锁、中和、消除等安全及工业卫生设施。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高温、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运输装卸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等等。

     再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是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拒绝或者阻挠。当然,有关单位只应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对于违反法定的程序,或者以监督管理为名影响生产经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甚至谋取私利的行为,生产经营单位不仅有权拒绝、抵制,还有权向有关机关检举和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