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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释义/第三十一条

2005-02-03   大会常务委员会   |   收藏   发表评论 0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的规定。

    (一)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是指不符合生产安全要求,极有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致使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遭受重大损失的工艺、设备。工艺、设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属于物的因素,相对于人的因素来说,这种因素对生产安全的影响是一种“硬约束”,即,只要使用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即使安全生产管理得再好,人的作用发挥得再充分,也仍然难以避免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生产工艺、设备和安全生产息息相关。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本条明确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这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安全生产,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运行规律,有利于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的工艺水平,促进设备更新。

     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需要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在认真分析、研究的基础上,确定哪些工艺、设备是严重危及生产安全工艺和设备,并以适当的方式,定期向全社会明令公布。

    (二)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这是一项禁止性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国家对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明令公布后,生产经营单位应遵照实行,不得继续使用此类工艺和设备,也不得转让他人使用。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