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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释义/第三十条

2005-02-03   大会常务委员会   |   收藏   发表评论 0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容器、运输工具的生产、检验、检测的要求的规定。

    (一) 对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的生产和检测、检验要求

     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主要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升降机、载客的索道等。危险物品的容器,是指盛装危险物品的器具,如盛装危险化学品的槽罐等。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和运输工具,由于其涉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极易造成事故,因此,其产品质量如何,关系重大。为了保证这类产品的质量,对其生产和使用有必要作出较为严格的规定。因此,本条对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的产品质量规定了双重保障要求:首先,这类产品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其次,在投入使用前,还必须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未经检测、检验或者经检测、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例如,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专业生产单位定点生产,并经国务院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根据这一规定的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在选购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时,必须审查生产单位是否具有生产资格,对非专业生产单位生产的此类产品,不得购买。同时,必须委托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检测、检验。

     为了确保检测、检验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公正、客观地对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进行检测、检验,本条还明确规定,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这就要求检测、检验机构在检测、检验时,必须认真负责,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进行检测、检验,提出科学、客观的结论。检测、检验应当出具专业检测、检验证明(报告)。检测、检验合格的,发给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不合格的,不得发给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因检测、检验机构的原因,致使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投入使用,并造成后果的,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 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目录的制定和批准

     由于对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采取了较为严格的管理要求,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到底包括哪些,是实际管理工作中一个必须首先明确的问题。为了规范对特种设备的管理,有必要在全国范围内对此类特种设备的范围进行统一明确。因此,本条规定,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这就意味着,确定特种设备目录的权力在中央,地方不要再制定各地的“小目录”,以免造成实际工作中的混乱和扯皮,影响对此类特种设备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