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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释义/第二十九条

2005-02-03   大会常务委员会   |   收藏   发表评论 0

    第二十九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释义】本条是关于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的标准及其维护、保养、检测的基本要求的规定。

    (一)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安全设备是对安全生产具有直接保障作用的有关设备。由于安全设备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至关重要,有必要对安全设备进行自始至终的全方位、全过程的监控。因此,本条规定安全设备从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到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本条规定的概括性很强,内容非常丰富。涉及的设备种类、单位、环节很多,要求也比较严格,即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低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不能采用。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的各个环节,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从事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的单位和个人,也必须按照这个标准进行相应的活动。这对于保证安全设备的质量和正确的使用以及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转状态,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现行有关法律对安全设备的标准问题也有相关规定。如,《煤炭法》第45条规定,煤矿企业使用的设备、器材、火工产品和安全仪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标准化法也规定,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技术规范,应当制定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这些规定,和本条规定是相衔接的。

    (二)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保证安全设备正常运转

     安全设备能否正常运转,对于能否发挥安全设备的作用,保障安全生产,意义重大。因此,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根据各种安全设备的实际情况,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这就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在人力、财力以及制度、技术等方面都作好必要的安排和准备,把安全设备的维护、保养作为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内容和一项经常性、制度性的工作来抓,不能不做,也不能想起来就做,想不起来就不做。同时,要根据安全设备的特性,定期进行检测,发现安全设备性能有问题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总之,要始终保证安全设备处于正常运转的状态,能够为保证安全真正发挥作用。本条的规定,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也是衔接的。如,《矿山安全法》第15条规定,矿山企业应当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并建立技术档案,保证使用安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16条也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为了明确对安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检测的责任,增强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的责任心,促使其认真按照要求对安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检测,本条还要求对维护、保养、检测的有关情况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记录的内容,一般应当包括维护、保养、检测的时间、地点、人员、安全设备的名称,维护、保养、检测的结果,是否发现问题以及问题的处理情况等。需要在记录上签字的有关人员,包括直接从事维护、保养、检测的技术人员以及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要时,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也要签字。这个要求,也有利于发生事故时的责任划分,为正确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提供第一手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