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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释义/第二十一条

2005-02-03   大会常务委员会   |   收藏   发表评论 0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释义】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规定。

     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生产。这是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根本要求。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人是生产活动的第一要素,生产经营活动最直接的承担者就是从业人员,每个岗位从业人员的具体生产经营活动安全了,整个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就得到保障。因此,从制度上保证每个从业人员具有在本职工作岗位进行安全生产操作的知识和能力,是非常必要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承担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义务的规定,正是这样一种制度。由于我国尚属于发展中国家,经济欠发达,一些从业人员的科学文化水平普遍较低。实行市场经济后,乡镇企业、私营经济、个体经济迅速增加,就业岗位增加很多。但由于大量的季节工、农民轮换工走上工作岗位,其中不少人在一些危险性较大的岗位,如矿山、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生产等岗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这些从业人员普遍存在着文化素质低、安全意识差,缺乏防止和处理事故隐患及紧急情况的能力等问题。这些问题必须通过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加以解决。因此,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近年来发生的一些事故表明,生产经营单位没有搞好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从业人员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不掌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技能等,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从本条规定的内容可以看出,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本条规定的从业人员,主要指生产经营单位新招收录用的人员、转岗人员等。教育和培训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此外,在教育培训中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意识教育也很重要。至于生产经营单位对其从业人员如何进行教育培训,本条未作具体规定,需要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以及每个工作岗位的特点自行作出合理的安排。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如组织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班、作业现场模拟操作培训、召开事故现场分析会等等,都是很好的培训形式。无论采取什么样的教育和培训形式,必须达到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的目标。因此,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真正重视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教育和培训的效果,不能搞形式,走过场。

     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必然要求,更是关系到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大事。因此,禁止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是“防患于未然”的重要措施,也是对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负责的重要体现。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保证上岗的从业人员,都已经过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合格,如果发现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要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