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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释义/第二十条

2005-02-03   大会常务委员会   |   收藏   发表评论 0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释义】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的知识、能力和资格的规定。

    (一) 对一般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直接、具体承担本单位日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因此,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直接关系到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水平。近年来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表明,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缺乏基本的安全生产知识,安全生产管理和组织能力不强,指挥不当、调度不及时,措施不得力,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从立法上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提出要求,使其不仅懂生产经营,也懂得安全生产管理对于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障安全生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条首先明确了对一般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知识和能力方面的要求: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这是一项原则要求。如何确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既要考虑单位的生产经营范围,又要考虑经营规模,还要考虑单位的性质、危险程度等因素。一般说来,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熟悉和了解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方针政策,要对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需的安全知识有一定的了解,并能够较好地组织和领导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来说,还需要对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有比较具体的、深入的了解和掌握,并能够熟练地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运用。

    (二)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要求

     由于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专业性强、危险性大,属于事故多发的领域,因此,对这类生产经营单侠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和资格应当有更高的要求。根据本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这就要求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除了要具有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外,还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才能担任相应的职务。具体由哪些部门负责考核,采取什么形式进行考核,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

     有关主管部门对上述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考核,不得收取费用。这是考虑到实践中考核、培训乱收费的问题严重,生产经营单位反映强烈的现实而作出的针对性很强的规定。这一规定有利于防止有关主管部门重收费、轻考核,不注意考核的实际效果,乱发考核合格证的现象,使考核能够真正起到把关的作用,也有利于改善政府部门的形象,减轻生产经营单位的负担,使考核工作能够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