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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释义/第十七条

2005-02-03   大会常务委员会   |   收藏   发表评论 0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释义】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的规定。

    (一) 本条规定的背景

     本条规定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生产经营单位保障安全生产的关键。保障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全面负责。这就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生产经营单位管理工作中,必须处理好发展生产与保障安全之间的关系,做到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生产。分析近年来发生的事故,虽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与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严,责任不清,重生产,轻安全等有很大关系。现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有的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作了规定,如《矿山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矿长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煤炭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实行矿务局长、矿长负责制。但这些法律、行政法规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究竟承担哪些具体职责,大都未予明确。因此,本条的规定可以说是填补了这一空白。

    (二) 本条规定的意义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于领导和管理的最高层次,对本单位包括安全生产在内的全部工作具有决策、指挥、调度、安排以及督促落实的权力,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所承担的职责明确了,对安全生产工作真正重视了,整个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就有了保障。安全生产法具体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正是要通过明确职责,达到提高和加强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程度的目的。

    (三) 本条规定的含义

     本条规定中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指在生产经营单位中起决策作用的领导人或领导层,如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董事会成员或者有决策权的经理层人员;个人投资生产经营单位的投资人等。本条明确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并未面面俱到,而是针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核心内容,明确了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的职责。具体包括六个方面:

    1.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明确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与其他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领导、内设各有关部门和从业人员之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各自应负的责任的制度。安全生产法规定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并不是要求主要负责人事必躬亲,而是要求其在单位的领导层、承担管理工作的有关职能部门以及从业人员之间,建立一种分工明确、运行有效、责任落实,能够充分发挥作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具有全面性,做到安全工作层层有人负责。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必须带头,自觉执行,并经常或定期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奖优罚劣,提高本单位全体从业人员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自觉性,使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执行得以巩固。实践证明,生产经营单位只有建立健全了行之有效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能够层层落实,事故隐患才能及时得到消除,“防患于未然”才有可能实现。

    2.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根据其自身生产经营范围、危险程度、工作性质及具体工作内容的不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标准,有针对性的规定的、具有可操作性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工作运转制度及工作的方式、方法和操作程序。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越合理、具体、明确,越能在保障安全生产方面发挥作用,每个环节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都能合理、有效、充分地发挥作用,整个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就在很大程度上有了保障。因此,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 保证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安全生产投入是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必要物质基础。对大量生产安全事故的分析表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投入不足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生产经营单位的资金投入,一般都是由主要负责人决策,可谓“大权在握”。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往往更重视经济效益,认为安全生产投入会影响经济效益,或者存在侥幸心理,不想或不愿在安全方面过多地投入。因此,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是否真正重视,一个重要的体现就是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能否保证在安全方面的足够投入,并保证其有效地运用,也就是在经济效益与安全生产方面找最佳结合点。

    4.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所谓“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设施、设备以及安全管理制度等方面存在的可能引发事故的各种自然或者人为因素。生产经营单位在建立、健全了各项管理制度和保证了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同时,能否使这些制度和资金投入落到实处,发挥作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督促、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必须及时予以消除。

    5.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事故的发生,往往原因非常复杂,不可能保证绝对不会发生事故。因此,为了保证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将事故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做到事先有所准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正是起到这一作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为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如何进行抢救人员,减少损失,保护事故现场,及时恢复生产等工作,在事故发生之前所作出的计划与安排。它是一个涉及多方面工作的系统工程,需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和实施,一旦发生事故也要亲自指挥、调度。

    6.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一旦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报告事故的有关情况。这样要求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政府及有关部门能够及时、如实掌握事故的情况,组织救援和调查处理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