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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释义/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2005-02-03   大会常务委员会   |   收藏   发表评论 0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一章共计28条,主要规定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基本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机构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的资格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义务;对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特殊资质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的“三同时”要求以及对危险性较大的行业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特殊要求;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的要求;对生产经营单位设施、设备、生产经营场所、工艺的安全要求;对危险物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以及危险性作业的特殊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负有的义务;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共同作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特别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发包、出租的特别规定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对主要负责人的要求等。

     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处于核心地位。保障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是关键。从近年来发生的安全事故看,大都与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有直接关系。因此,安全生产法本着“预防为主”的原则,有针对性地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作出了规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十五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在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的规定。

     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保障生产安全,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减少事故损失,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为了充分发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上述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积极性,本条明确规定: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本条规定是一条原则性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创造条件,把这一规定落到实处。实际工作中,贯彻这项政策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个问题:

    1. 关于奖励条件和对象。根据本条规定,获得奖励的条件是“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这里所讲的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是指通过对现有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工艺等的革新,使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安全生产得到进一步的保障。安全生产条件是否改善要有较为科学的客观标准;防止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通过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和其他问题并及时采取措施,或者通过其他行为防止事故发生;参加抢险救护,是指在事故发生后积极参与抢险救护。需要说明的是,本条在列举了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和参加抢险救护后,又用了一个“等”字。这就是说,应当奖励的不仅限于以上三种情况,还应当包括其他有利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情况。关于“取得显著成绩”,本条没有明确规定统一的标准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掌握。如,使安全生产条件大幅度改善;有效地防止了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或者防止多起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抢险救灾中表现积极,较大程度上降低了事故损失等,都可以考虑认定为“取得显著成绩”。奖励对象,是指有上述三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具体讲,既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也包括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还包括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

    2. 关于奖励程序。为了保证奖励工作有序进行,做到客观公正,使奖励真正起到应有的作用,防止出现偏差,尤其是出现不正之风,在实施奖励政策时必须要有明确的程序作保证。这种程序主要是指评审的程序,包括候选人或者单位的产生办法、推荐条件、数额等。程序还必须公开、透明,防止暗箱操作。明确程序的目就在于保证公开、公正,防止人为因素的干扰。

    3. 关于奖励措施。落实奖励政策的关键就在于落实奖励措施。一般说来,奖励措施应当包括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两种。精神奖励,是指对受奖者给予一定的名誉、荣誉奖励,使社会对其贡献和成绩予以充分肯定。物质奖励,是指对受奖者予以物质方面的奖励,包括现金、实物等。无论是精神奖励,还是物质奖励,其目的都是使受奖者得到一种激励和鼓舞,使其更加积极地为安全生产工作做出贡献。实践中,一定要处理好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的关系,不能只讲精神奖励,不讲物质奖励;也不能只讲物质奖励,不讲精神奖励。应当提倡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克服唯钱是图、物质至上的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