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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释义/第十二条

2005-02-03   大会常务委员会   |   收藏   发表评论 0

    第十二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释义】本条是关于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的规定。

     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很强的技术性。无论是政府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还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安全生产保障,都离不开相关的技术服务工作,如对安全条件的评价、对安全体系的认证、对有关设施、设备性能的检验、检测等。以前,这些工作大多是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直接承担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以及政府职能的进一步转变,越来越多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工作将转而由专门的中介机构承担。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设立的专门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机构等。这些机构的性质是中介组织,依法独立执业,并对其结果负责,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中介机构既不同于行政机关,也不同于一般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事业组织。中介结构依法独立履行职责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由于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负有重要的责任,必须对这类机构进行规范,以保证其质量,保障安全生产。因此,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必须依法设立。所谓依法设立,是指中介机构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登记。非依法设立的中介机构不得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是指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范围、对象、内容、出具的有关报告和证明以及有关程序等都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时,还必须依法为自己的行为结果负责。执业准则,是指中介机构在开展业务时应当遵守的具体规范和要求。执业准则一般由有关行业协会或者主管部门制定,对保证本行业规范、公正地开展业务具有重要意义,也是中介机构履行法定义务的基本规范。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必须遵守执业准则,自觉约束自己的执业行为。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未经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中介机构不得强行为其提供服务。这是服务自愿原则的具体体现。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产品,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或者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设立的行业认证委员会申请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