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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释义/第十一条

2005-02-03   大会常务委员会   |   收藏   发表评论 0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释义】本条是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宣传义务的规定。

     职工安全生产意识的强弱,对于能否保障安全生产,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现实生活中的许多生产安全事故,都与职工安全生产意识不强有直接的关系。因此,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是减少或者杜绝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安全生产的关键所在,也是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的基础性、长远性、根本性的工作。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是职工对安全生产问题的有关知识、观念和心理的总和,包括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了解和对有关安全生产知识的掌握。

     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的重要途径就是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在这方面,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负有一定的职责。同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掌握得比较全面、透彻,依托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宣传,相对于其他主体来说有更大的优势。因此,本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这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一项法定义务。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宣传应当从思想上高度重视,组织上切实保证,财力上大力保障。同时,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特别是人民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真正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