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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释义/第九条

2005-02-03   大会常务委员会   |   收藏   发表评论 0

    第九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体制的规定。

     科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必须要有科学的监督管理体制加以保证,必须要有高效的监督管理机构付诸实施。否则,再好的制度也等于一纸空文。安全生产法正是基于这一考虑,明确规定了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体制。这一体制的主要内容是:

    (一) 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同时,安全生产又涉及各行各业和社会的方方面面,从有利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原则考虑,需要有一个综合部门对各个领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全面负责,并行使必要的协调、公共服务等职能。因此,本条规定,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这是我国第一次以基本法的形式规定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

     从上述规定看,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还体现出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除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外,考虑到我国地域辽阔、情况复杂这一现实,仅仅依靠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统一管理是不够的,许多具体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仍然无法落实。因此,从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原则出发,还必须充分发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的作用。至于具体哪个部门是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法律中没有明确,而仅从职责的角度予以规定,主要是为了避免将来因政府机构改革,部门名称发生变化,影响法律的相对稳定性。这样规定,也便于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机构设置和职能划分的实际情况,自主决定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二) 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由于安全生产涉及各行各业的生产经营单位,领域十分广泛,各行业的情况和特点又有很大的差别,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也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因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还必须充分发挥专门的行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优势和作用。否则,很难体现专门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特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目标也是很难实现。因此,本条明确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根据我国现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主要有:公安部门,负责对民用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以及消防安全等实施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煤矿安全的监督管理;建筑行政部门,负责对建筑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各部门,分别负责对铁路、公路、水路、民航安全的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也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可以看出,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体制的一个重要特点是,综合管理与专门管理相结合,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综合管理与专门管理的关系是分工负责,各司其职,不能互相取代,但又互相配合、互相协作,不能各行其是。无论是国务院部门还是地方人民政府的部门,无论是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还是有关行业管理部门,都应当站在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高度,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在工作中既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更要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完成好法律赋予的神圣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