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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释义/第七条

2005-02-03   大会常务委员会   |   收藏   发表评论 0

    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释义】本条是关于工会在单位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的规定。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要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包括依法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安全生产直接涉及到职工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是职工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工会依法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主要表现在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工会主要通过以下具体工作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1.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不提供安全生产条件的,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生产经营单位交涉,要求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作出处理。

    2. 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生产经营单位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对工会提出的意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3. 工会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有权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4. 工会有权对生产经营单位侵犯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在协助。

    5. 涉及从业人员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从业人员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负责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6.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通过密切联系从业人员,听取和反映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意见和要求,帮助解决存在的具体问题,维护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