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本条的规定包括了以下几层意思:
1. 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这主要是考虑到要将生产安全与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区别开来,即将适用范围限定在生产经营领域。至于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虽然同样是政府的职责,但与安全生产的性质不同,管理的方法、手段、制度也有很大的不同。因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不在本法的调整范围之内;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专门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3.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没有作出特别规定的,仍然适用本法。
本法适用范围的规定,既可以防止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的特别规定与本法产生交叉、矛盾;也可以防止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没有作出特别规定,本法又不能适用,从而造成监督管理的空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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