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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释义(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货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释义】本条形码关于货运经营行政许可程序的规定。

(一)关于本条规定的含义

本条规定有四层含义:

1、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这里所说的“提出申请”,是申请人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从事货运(包括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意思表示。申请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注册地等基本情况,拟从事的货运(包括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业务等内容。

这里所说的“相关材料”,是指与所申请从事货运(包括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相关的材料,并且这些材料应当分别能够证明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其中还包括能够证明拟为申请人提供驾驶服务的驾驶人员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材料。

申请人在申请货运(包括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时,应当如实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于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从事道路货运经营活动,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

2、申请应当向本条规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

根据本条的规定,从事货运(包括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分情况向有审批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即:

(1)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规定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批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申请,主要是为了便于当事人就近申请,体现了便民的规则。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规定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批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主要是为了通过适当提高审批层次来控制经营主体的数量,加强危险货物运输的监管。

3、有审批权的依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审批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根据本条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根据本条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这里所说的“受理申请之日”,是指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经审查,认为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构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在规定期限内(当场或者在5日内)作出受理申请决定的日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不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这里所说的“20日内”,是指20个工作日,不含守定节假日。

这里所说的“审查”,是指实质性质审查,即根据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营运车辆数量材料和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安全管理制度文本等材料进行审查。

这里所说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道路运输经营申请人颁发的允许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凭证。

这里所说的“车辆营运证”,是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道路运输经营者投入营运车辆配发的允许该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凭证。它是区别道路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的标志。

这里所说的“书面通告”,是指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书,该文书应载明申请人、不予许可的事项等内容,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该文书中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注明日期,加盖印章。
4、货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这里所说的“有关登记手续”,是指包括工商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还包括企业法人登记、公司登记、合伙企业登记、个体工商户登记等。

根据本条第三款规定,获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货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城乡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的规定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本款规定,明确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是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的前置行政许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没有获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不得办理以货运(包括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业务为经营范围的工商登记手续。申请人办理相关工商登记后,才能按照经批准和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货运(包括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业务。

(二)关于规定本条内容的理由和意义

一是,这些经营活动都涉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必须严把准入关;二是,贯彻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精简行政审批的精神;三是,方便申请人,让申请人可以就近进行申请,方便查询,免去奔波之苦;四是,简化审批程序,缩短许可期限,利用提高工作效率;五是,降低行政审批成本;六是,有利于加强监督。

本条规定的客运班线的许可改变以往客运班线的审批做法,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客运班线可以和开业申请同时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实现一次申请,同时审批;二是,减少了审批层次。本条例直接规定了可以向有审批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递交申请,由其直接作出批准决定,而无需再层层递交申请;三是,缩短了审批期限。根据不同客运班线,过去的客运班线的审批期限为60日~180日,期限过长,而本条例根据行政许可法的精神,将审批期限缩短为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