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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释义(第十九条)

2005-02-05   安全文化网   |   收藏   发表评论 0

    第十九条 从事包车客运的,应当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输。

    从事旅游客运的,应当在旅游区域按照旅游线路和运输。

    【释义】本条是对包车客运、旅游客运经营范围及线路的规定。

    (一)关于本条规定的含义

    本条规定有两层含义:

    1、从事包车客运的,应当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输

    这里所说的“包车客运”,是指将客车包租给用户使用,按行驶里程或包车时间计费的一种旅客运输方式。

    由于包车的形式不同管理的方式不同,包车分为计时我车、计程包车、长期包车、旅游包车。计时包车为一次性、临时性包车,主要用于运行路短的包车形式。计程包车为一次性包车,用于长距离的单程或双程包车形式。长期包车为定期包车,按周、月、季、年包车形式。旅游包车为临时性包车,临时到旅游区浏览的包车形式。由于包车的形式不一样,其管理方式也不一样。无论是哪一种类的包车客运,都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起点、终点和线路运行,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约定的起点、终点和线路。

    包车客运经营者经许可后,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给包车线路标志牌,放置在客车的前挡风下班的右侧下方,客运经营者在规定的客运经营范围内,提供不定期、不定线路的旅客运输服务。包车客运一般是整车包租,以团体包车客运业务为主,途中不得上客。所以,包车客运使用包车客票,不使用普通零售客票。包车客运通常需要由客运经营者与包车人签订包车合同及《包车预约书》。《包车预约书》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规定格式,客运经营者自行印刷,或到特定的印刷单位购买。《包车预约书》主要内容有:包车单位、包车人、电话,包车车型、车辆数、座位数、人数,使用时间(自什么时间起至什么时间止)、包车类别、起讫地点、包车单位包车人签字、包车客运经营单位经办人签字等。

    2、从事旅游客运的,应当在旅游区域按照旅游线路运输

    这里所说的“旅游客运”,是指采用运输车辆,以运送旅游者浏览观光为目的的旅客运输方式。其特点是,开行线路的一端必须是名胜古迹、风景区等旅游区域,其起点也是运输的终点,服务的对象是旅游者。

    旅游客运分为两种:一种是定线旅游客运,起点和风景点是固定的,定点定时运行,另一种是不定点旅游客运,按照旅游包车人的要求往返全程包车运输。

    旅游客运经营者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后,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给旅游客运线路标志牌,放置在客车的前挡风玻璃的右侧下方,客运经营者在规定的旅游区域范围或线路内经营,提供旅游运输服务。

    (二)关于规定本条内容的理由和意义

    1、保护旅客的合法权益

    鉴于包车客运、旅游客运的运输对象是包车者、旅游者这一特定群体,而不是普通的旅客。包车者、旅游者乘坐包车或旅游客车,都有特殊的需求。只有包车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输,旅游客车在旅游区域按照旅游线路运输,才能满足包车者、旅游者乘坐包车或旅游车的特殊需求。

    2、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属于道路客运中的特殊经营业务,与普通客运有明显的区别,其车辆的技术状况和服务标准比普通客运要好,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为了防止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影响班线客运,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所以本条规定,从事包车客运的,应当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输;从事旅游客运的,应当在旅游区域按照旅游线路运输。对于包车客运、旅游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区域行驶的,根据本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