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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释义(第十七条)

2005-02-05   安全文化网   |   收藏   发表评论 0

    第十七条 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车,遵守乘车秩序,讲究文明卫生,不得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乘车。

    【释义】本条是对旅客乘车提出要求的规定。

    (一)关于本条规定的含义

    本条规定有两层含义:

    1、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车,遵守乘车秩序,讲究文明卫生

    这里所说的“客票”,是指旅客要求道路客运经营者将旅客从起运地运输到约定地点,并支付运输费用的凭证,也是道路客运经营者将旅客从起运地运输到约定地点,向旅客收取运输费用的凭证。从法律上看,“客票”就是合同,是旅客与道路客运经营者订阅的客运合同。
这里所说的“有效客票”,是指票价相符,车票的起讫地点与所乘的客车运行的线路、班次相同,在有效期间内,有防伪标志的防伪标志清晰,另外还要防止伪造的客票。因此,规定旅客乘车必须持有效车票。

    2、旅客不得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乘车

    这里所说的“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

    这里所说的“禁止携带的物品”,是指国家规定禁止旅客携带的危险物品以外,不宜携带乘车的物品。如根据《汽车旅客运输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禁止携带的物品,主要指毒品及相关制品、枪支、弹药、黄色书刊、音像制品以及攻击党和国家领导人、有辱中国人的书籍、受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动植物、涉及国家安全的绝密文件、资料等。

    (二)关于规定本条内容的理由和意义

    1、持有效客票乘车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七章第二节对客运合同的内容作了规定,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运”。《汽车旅客运输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旅客应按规定购买与所要乘坐的班车类别、客车类型相符的客票”。第二十七条规定:“客票以票面指定的乘车日期、车次,一次完毕行程为有效期限。旅客中途终止施行客票即行失效”。第二十八条规定:“旅客持符合规定的客票,按票面指定的日期和车次检票乘车,直达班车、普快班车、普客班车在始发站对号入座”。铁路、航空、水运有关部门都规定旅客乘车、船、收音机要购买客票,凭有效的客票上车、船、收音机在有效期内到达目的地。旅客乘车买票,一方面是旅客享受了客运经营者的服务,花钱消费,另一方面是旅客与客运经营者构成了运输合同关系,客票是合同的凭证,再一方面是客票是旅客乘车的证明,以备查验。

    2、遵守乘车秩序、讲文明、讲公德是旅客的义务

    讲究公德、文明是社会大力提倡的,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主义道德文明的重要内容。本条例强调和要求旅客讲究乘车文明,突出了公民的公德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这是非常重要的一点。倡导旅客要遵守乘车的秩序,维护公共利益,文明乘车,讲究公共道德,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废物,不强、抢占座位,不大声喧嚷,不做不文明的举动;做到举止文明,主动为老弱病残让座,热于助人,维护公共秩序,保持良好的乘车环境,勇于维护正义,敢于向不良现象作斗争。

    3、不得携带国家规定禁止携带的物品乘车是旅客的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七条规定,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为了防止旅客乘车携带危险物品和禁止携带的物品,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客运站要采取措施防止携带危险物品的人员进站,从本世纪开始,各地先从一级客运站配备X光安全自动检查设备,逐步推广到二级汽车客运站,旅客只要将行包放在检查设备的输送带上,自动输送并进行检查,通过X光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的结果显示在显示器的屏幕,使用X光安全检查设备将过去的人工翻包检查变成了机器检查,既方便了旅客,又提高了检查效率,既保护了旅客的隐私,又达到了检查的目的。在现实工作中,一方面要求旅客不能携带违禁物品,另一方面从管理上加强监督检查,双管齐下,防范未然。需要强调的是,我们主要加强进站旅客的检查,近年来在严查“三品”和违禁物品中,基本上把住了车站检查监督关,每年的春运期间各地查出鞭炮、烟花、炸药不计其数,但在加强客车运行过程中(途中)的检查和防范措施方面有待改进,这是目前比较薄弱的环节,对途中上车人员的安全检查需要认真研究。本条例规定“旅客不得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乘车”,主要是基于保护旅客和驾驶人员、乘务员和车辆的安全,不出现旅客因携带了违禁物品而侵害了其他旅客的利益,危及其他旅客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