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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释义(第十五条)

2005-02-05   安全文化网   |   收藏   发表评论 0

    第十五条 客运经营者需要终止客运经营的,应当在终止前30日内告知原许可机关。

    【释义】本条是终止客运经营的规定。

    (一)关于本条规定的含义

    1、客运经营者可以终止客运经营

    这里所说的“终止客运经营”,是指停止并不再继续从事客运经营。

    2、需要终止客运经营,应当在终止前30日内告知原许可机关

    这里所说的“终止前30日”,是指从终止客运经营的日期往前倒数30个工作日。

    这里所说的“告知”,应当与提出客运经营行政许可申请一样,采用书面方式告知,包括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

    这里所说的“原许可机关”,是指向客运经营者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二)关于规定本条内容的理由和意义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未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被许可人不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行政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所以,本条规定客运经营者退出客运市场前,要提前告知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2、保障群众出行便利

    客运经营承担着为群众出行提供便利的社会公共服务职能,其经营的客运班线已纳入正常的客运时刻表,作为老百姓出行的参考和安排,如客运经营者随意终止客运线路,将会给群众出行造成困难,对社会带来不利的影响,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要求客运经营者在终止经营前告知原许可机关,由原许可机关重新选择经营者或采取临时性措施,弥补原经营者退出而造成的运力空缺和班期表的脱班。

    3、维护客运线路的信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是生命,政府和经营者都必须讲诚信,诚信是企业赖以生存的最基本的要素。经营者要讲诚信,不能以侵害和牺牲别人的利益而换取自己的利益,客运线路经营者在进入客运市场时,其中条件之一是有连续经营的能力,一旦要退出客运市场,也得提前到原许可机关告知,这也是企业诚信的体现;政府也要讲诚信,如果客运经营者随意退出客运市场,也给政府的诚信画上问号,老百姓可能会指责政府,因为是政府没有管好客运市场,给老百姓造成了麻烦。所以,本条要求经营者退出客运市场前,要提前告知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需要说明的是,本条例实施前,客运经营者要退出客运市场要到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获得许可机关同意后,方可以终止经营,否则要受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处罚。从原先的审批到本条例的告知,本条例对这条的设定,体现了以人为本,体现了政府工作作风的转变。如果客运经营者到期不告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擅自停止客运线路经营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本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