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业务合作 | 会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释义(第十四条)

2005-02-05   安全文化网   |   收藏   发表评论 0

    第十四条 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4年到8年。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释义】本条是客运线路经营期限及经营期限届满需重新许可的规定。

    (一)关于本条规定的含义

    本条规定有四层含义:

    1、客运班线实行经营期限制度

    这里所说的“经营期限”,是指取得客运班线经营资格后而允许从事客运班线经营的有限时间。

    2、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4年到8年

    这里所说的“4年到8年”,包括4年、8年。这里的年是指公元纪年,一般而言,一年大约365天。客运线路的经营期限4年到8年是个范围,具体的每条客运线路的经营期限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以及每条客运线路的具体情况确定。

    3、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届满可以延续

    这里所说“延续”,是指客运线路的经营期限届满后,客运线路经营者可以延长、继续该客运线路的经营。

    4、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这里所说的“重新提出申请”,是指客运线路经营期限将要届满前,再次就继续经营这条客运班线向原实施行政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本条例对客运线路经营期限延续的申请程序和准予程序及期限未作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因此,有关客运线路经营期限延续的申请程序和准予程序及期限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这一规定执行。

    (二)关于规定本条内容的理由和意义

    1、客运班线是有限的公共资源,应当加强对有限资源的配置。

    2、从各省立法经验和管理实践看,道路旅客运输线路经营使用上既存在着一些弊端,同时又不乏比较成功的经验,全国情况差异较大,因此,条例对道路旅客运输线路的属性未作规定

    客运班线应有期限,才能建立起道路客运市场的退出机制。客运班线经营有一个从培育客源到成熟盈利的过程,经营期限太短不利于维护经营者的利益,经营期限太长有可能形成垄断,不利于政党的市场竞争,总结全国和地多年的实践条例规定客运班线经营期限为4年到8年。

    3、客运班线经营期限4年到8年的规定是根据运输车辆的合理使用年限、投资回报以及客运班线从投入到回报的周期等因素决定的。
第一,客车的使用年限,如一辆客车车日行程300公里,年工作330日,只能使用5至6年;若车日行程为400公里,年工作300日,年行驶里程为12万公里,可使用4至5年;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所以客车的合理使用期限基本上在4年至8年之间。第二,投资者的回报期,一辆大客车少则投资30至40万元,多则投资80至100万元,有些甚至高达200万元,这么高的投资额不可能2至3年内收回,正常的情况下,也得6年左右才能收回投资。第三,客运线路的培育周期,一条客运线路从开始培育到成熟,一般需要经过3到5年的时间。综合上述因素,充分考虑各地的情况差异,所以将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定在4年到8年的范围内。

    4、经营期限到期后,经营者要停止经营,这为调整客运班线经营者,提高客运服务质量,增强活力,提高客运线路的经营档次以及提高车辆的档次创造了机会

    原先客运班线路的经营者要继续经营这条客运班线,应当在客运线路届满前,根据管辖地道路运输管理管理机构对线路的要求或招标条件,提出申请或投标,获得许可或中标后,可继续经营这条客运线路。为了鼓励经营者对已经营的客运线路的投入和提供更优质的服务,今后对原先客运线路经营者在投标可重新申请许可时,应给予俦权或者设立鼓励条件,使得原先客运线路经营者在重新申请或者参加投标中,处于有利的地位。但原先客运线路经营者在经营期间有违法、违章的,还得给予惩处,在招投标时降低其资格条件,有严重违法的,甚至不得继续经营这条客运线路。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客运班线是否实行有偿和期限制,在条例的起草和审查过程中存在不同的意见:一是造成的观点,认为道路旅客运输线路经营权属于有限的公共资源,具有明显的财产权性质,可以参照民航线路有偿使用的先例实行有偿使用,并且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将收取的客运线路有偿使用费,用作站场设施和农村支线运输的补助资金;二是反对的观点,认为线路有偿使用不符合国办发[2000]74号文件精神,加重企业负担,降低道路运输竞争力,易滋生腐败,影响行业形象,并且收取的线路使用费交通主管部门支配不了;三是回避的观点,主张对线路经营权的属性问题予以回避,待条件成熟后再解决。一些运输企业反映,开行客运线路是要先期投入的,碑客运线路是运输企业的无形资产,若实行期限制,势必会损害运输企业的利益,而且在期限届满时,运输企业不敢增加投入。一些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认为,客运z线路是有限的资源,应该由政府来置配,不能无限期地占用,应实行有限期使用制度,运输企业前期有投入,但也有回报,经营期限到期后,原先的运输企业仍然可以申请,而且对原先的运输企业应该有优先权,特别对服务质量好的企业,更应该鼓励,这样原先的运输企业也会积极增加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