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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释义(第十条)

    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

    客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释义】本条是关于客运经营许可的申请程序以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程序的规定。

    (一)关于本条规定的含义

    本条规定有四层含义:

    1、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这里所说的“提出申请”,是指申请人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从事客运经营的意思表示。

    这里所说的“相关材料”,是指与所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相关的材料,并且这些材料应当分别能够证明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其中还包括能够证明拟为申请人提供驾驶服务的驾驶人员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1)从事客运经营申请应当递交符合本条例第八和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具体包括以下材料:一是,提交申请书,写明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注册地等基本情况,同时要明确提出拟从事的客运经营业务的内容。申请书也可以使用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供的格式文本,但申请书格式文本中海里饮食与申请道路旅客运输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二是,明确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车辆数量并相应提供能够表明与拟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证明材料;三是,对雇用的驾驶员要提供由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客运经营运驾驶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四是,提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此外,如同时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客运班线的具体方案资料。行政许可法确立了诚实信用的原则,这项重要原则的内容之一就是要求申请人在申请道路旅客运输行政许可时,应当如实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于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予以撤销。

    (2)关于申请的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因此,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但通过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的前提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实行电子政务,建立了自己的网。

    关于是否需要申请人亲自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经营活动申请的问题。由于本条例没有作特别规定,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人提交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申请,可以亲自办理,也可以依法委托他人办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均应当接受申请。

    2、申请应当向本条规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

    根据本条的规定,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分别情况向有审批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1)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2)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3)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市级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4)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申请人所在地没有设置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人应当向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本条例以下条款涉及到许可权限的同类问题,按此原则办理。

    3、有审批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根据本条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

    (1)关于从业申请的受理及相关处理。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首先应当审查申请是否属于本机构管辖的行政许可事项,对于不属于本机构管辖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申请人递交的材料存在当场可以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于属于本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权范围内的从业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从业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从业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或不予受理从业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关于从业申请的审查和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申请人的从业申请的具体内容,对申请人提交的营运车辆数量材料和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安全管理制度文本、班线运输具体方案等材料的有效性进行审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于符合第八知规定条件的从业申请,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对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的许可,是属于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的行政许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查从业申请时,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对于有数量限制的从业申请,特别是道路客运线路经营许可,即使申请人具备了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所有条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基于第十二条规定的客运市场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的考虑,也可以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3)关于对省际客运班线经营的审批。根据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跨越省级行政区域的客运经营的申请,申请人所在地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级道路运输机构进行协商。本款所指的客运经营申请应当仅指客运班线经营申请,跨省的旅游客运、包车客运由所在地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省际客运班线经营影响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省级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市场供求状况,特别是对客运班线起讫地两省的客运市场供求会产生直接的影响,同时还涉及到运输线路目的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如何配合做好相应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问题,因此作出上述许可决定前,由两省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协商是符合实际的,也是完全必要的。省际客运班线经营可以由相关省的运输经营者对开经营,也可以由一省的运输经营者单开。任何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以所谓“对等”为理由,拒绝其他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对从事客运班线申请许可的协商 。对于两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不成的,由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交通部作出决定,交通部作出决定后,应当及时通知两省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由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最后对申请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省际客运班线经营申请的行政许可时限,同样也要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间内作出许可决定。

    (4)关于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的关系。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者证明其有资格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凭证,车辆营运证是配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者投入营运车辆的。车辆营运证是道路运输经营者所属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合法凭证。按照交通部印发的《关于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的通知》(交政法发[1992]357号)和《关于启和新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的通知》([2001]439号)的规定,本条例中规定的车辆营运证即为《道路运输证》,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运输车辆均必须持有《道路运输证》,并随车携带,它是区别道路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的标专用利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检查和打击非法营运车辆。《道路运输证》一般包括以下内容:①编号;②业户名称;③业户地址;④车辆行驶证明;⑤车辆类型;⑥吨(座)位;⑦经营范围和经营类型;⑧违章记录;⑨审验记录;⑩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证件专用章。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道路运输经营者投入营运车辆,相应配发车辆营运证,这项工作是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但需要指出的是,配发车辆营运证本身并不是一项行政许可。

    在配发营运证的过程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审查运输车辆合法证件。车辆的合法证件主要是指公安机关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是准予机动车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法定证件,是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资格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车辆行驶证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发放,要求机动车上路行驶要随车携带车辆行驶证。

    4、客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根据本条第四款规定,获得经营许歌舞客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适合》、《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本款规定,明确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是企业工商登记的前置许可。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组织章程、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有关文件、证件。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的单位,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企业即告成立,可以开展经营活动。因此,申请人办理相关工商登记后,才能按照经批准和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业务。反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没有获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申请人,不得办理内容为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业务的经营范围工商登记。对于已经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但是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进行处罚。

    (二)关于规定本条内容的理由和意义

    行政许可法要求,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在客运经营许可过程中的便民,就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从业申请许可过程中,能够廉价、便捷、迅速地申请并获得从业许可。便民是本条例第四条确定的道路运输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本条例确定的道路运输行政管理的基本价值取向之一,也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履行法定职责、行使法定权力应当恪守的基本准则。
本条规定的客运班线的许可改变以往客运班线的审批做法,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客运班线可以和开业申请同时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前,实现一次申请,同时审批;二是,减少了审批层次。过去客运班线申请一般是先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逐级向地级或者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并实行层层审核,最后由有审批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最终的批准决定。跨省客运班线,还需要分割征求途经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意见,经其同意后由起点和终到地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共同作出批准的决定,而本条例直接规定了可以向有审批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递交申请,由其直接作出批准决定,而无需再层层递交申请;三是,缩短了审批期限。根据不同客运班线,过去客运班线所审批期限为60—180日,期限过长,而本条例根据行政许可法的精神,将审批期限缩短为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