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释义】本条是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条件的规定。
(一)关于本条规定的含义
本条规定有三层含义:
1、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具备本条规定的条件。
2、本条规定的条件是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
根据本条规定,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具备四项条件,这四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只有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完全具备这些条件的,才能成为驾驶客运经营车辆的驾驶员;也只有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完全具备这些条件的,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从事客运经营。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条件是从事客运经营物驾驶人员要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这里所摩拳擦掌“机动车驾驶证”,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产门依法发给机动车驾驶人员,证明机动车驾驶人具有驾驶相应类别的机动车能力的资格凭证,是允许机动车驾驶人具有驾驶相应类别的机动车的法定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五款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根据公安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简称驾驶证,是驾驶人取得正式驾驶资格的证明,持证人可在全国道路上驾驶准驾车型的民用机动车;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本条第(二)项规定条件是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年龄为超过60周岁。这里所说的“60周岁”,是指根据居民身份证出生日期确定的实际年龄。根据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我国公民70周岁之前可以申请取得机动车驾驶执照。本条规定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的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主要考虑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营业性驾驶人员的驾驶行为直接关系到旅客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营运驾驶员的特定职业性质要求以及对社会公共安全的影响,应当对其从业的年龄作出必要的限制;二是,营业性驾驶人员的劳动程序大,驾驶技能要求比较高,年龄过大,生理和心更换变化难以适应工作的要求,可能会影响运输安全;三是,根据公安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的规定,驾驶大型客车和货车人员的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
(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本条第(三)项规定的条件是,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根据《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公通字[1991]113号)的规定,交通事故分为以下四类: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造成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本条对从事客运经营活动要求3年内没有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从事客运经营活动的驾驶人员从递交申请之日起倒计连续3周年没有重大及特大交通责任事故的记录;二是,这些重大或特大交通事故不是由于申请人的过错造成的。
(4)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本条第四项规定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规定对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考试的机关,即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规定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考试,主要考虑到,便于组织考试,降低考试成本,提高考试质量,加强监督和管理;二是,规定考试的内容。考试的主要内容包括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道路运输有关法律主要包括《道路运输条件》、《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通部制定的《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高速公路旅客运输管理规定》、《汽车旅客运输规则》等规章。机动车维修知识主要包括车辆维修和一般故障判断、排除以及车辆分类构造、性能、技术运用等基本知识。旅客急救知识包括旅客常见疾病及其他需要急救的基本常识和在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理办法。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可根据自己的需要和特点,选择培训机构和培训形式,经职业培训后,可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考试申请,办理准考手续,参加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从业考试。考试一般分为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教育。考试合格者才能从事道路客运驾驶工作。
3、除了本条规定的条件外,不得对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附加其他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本条使用了“应当”一词,除含有“必须”的意思外,还包括“只须”的意思。也就是说,除了本条规定的四项条件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附加其他任何条件。
(二)关于规定本条内容的理由和意义
1、营运驾驶员的从业资格与机动车驾驶资格是两类性质不同的资质
机动车驾驶资格是获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资格,而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是获准驾驶机动车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的资格。要取得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应首先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此外,两者在培训内容和要求上也有显著不同,与普通驾驶员培训相比,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重在培养职业技能,培训内容包括职业道德运输法规、业务知识和职业操作技能等。设定这一制度的主要原因在于营运驾驶员不同于普通驾驶员,具体承担着公共承运的人任务,在运输生产第一线为旅客和货主服务,其素质直接关系到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关系到运输服务质量,承担着更大的社会和经济责任。
2、加强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实行从业资格制度,可以保证营运驾驶员具备必要的职业素质,从而更好地保障社会公众的利益
这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应加强公共安全管理的原则,同时,这也是国际上通知作法,美国、德国、加拿大等许多国家都实行了商用车驾驶资格制度,在实践中取得了较好效果。
3、目前我国营运驾驶员的整体素质不高,不少营运驾驶员尽管有驾驶执照,但并不具备从事经营性道路运输所必需的技能、知识和条件,是造成运输事故频发、服务水平不高等问题的主要原因。
2003年,因机动车驾驶员违章造成的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受伤人数分别占总数的86.3%、77.3%、84.6%。因此对从事客运和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规定更加严格的从业条件。
4、对营运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进行严格把关是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当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十分严峻,需要进行综合治理,既需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加强对道路交通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也需要交通部门加强市场准入管理,对营运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营运车辆的技术状况和客运站、场的从严管理,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
5、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对特定人员资格设定的行政许可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一般都需要通过考试方式并且要求考试合格;二是往往与人的身份、能力有关系;三是行政机关作出许可没有数量限制,符合标准都要给予行政许可;四是行政机关在实施这类许可时一般没有自由裁量权。本条在驾驶员从事客运经营驾驶活动方面设定了行政许可,构成了道路客运经营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制度。这样规定的目的,主要是由于运输车辆驾驶人员的行为直接关系到旅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驾驶人员在3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和特大交通事故,说明他们具有较高驾驶技能和职业素质,可以有效防止和减少交通事故。另外,还可以有效防止条件不合格的驾驶人员从事旅客运输经营活动。
6、本条例设定的这项制度,主要是针对营运驾驶人员的职业特点和职业要求作出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