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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释义(第四条)

2005-02-05   安全文化网   |   收藏   发表评论 0

    第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释义】本条是关于道路运输管理中应当遵循的原则的规定。

    (一)关于本条规定的含义

    本条规定有三层含义:

    1、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

    公平、公正的本意是公平正直、没有偏私。行政法律制度上的公平、公正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时,不仅在实体和程序上都要合法,而且还要合乎常理。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行政处罚遵循公平、公正原则,要求平等地对待所有个人和组织,禁止搞身份上的不平等。在设定许政许可时,不能对个人和组织因为地位(规模)、经济条件、来自地区不同而规定不同的条件;在实施行政许可时,不能对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标准的个人和组织实行歧视待遇,尤其是根据招标投标、拍卖或者统一教育决定行政许可,更是如此。比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实施行政许可时对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货运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只要符合第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分别规定的条件,就应当给予经营许可。在实施监督检查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在实施处罚时,要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给予适当的处罚,不得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当然,在实施行政许可时,不能狭隘地理解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平、公正主要是强调同等条件下的公平。对于一些资源有限或者有数量控制的许可,比如客运班线的经营许可,应当是“优中选优”并不是所有符合基本条件的申请人,都能得到经营许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实施许可时可以采取招投标的方式,选择最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实践中,有人认为,公正标准很难把握,因此,他们认为,公平、公正是没有标准的。但是,大多数人认为,公平、公正是有标准的,只是对标准的性质有不同认识。我们主张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从主观上看,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应当符合管理的目的,排除不相关的考虑。如果实施道路运输管理,一味追求本部门乃至俱利益。把许可权作为“寻租”、创收的手段,就背离了管理的目的,就是不公平、不公正的。从客观上看,主要看实施行政许可是否合乎常理,能否得到大家的认同。如果条件相同而给予不同的行政许可决定,条件不同又给予相同的行政许可决定,类似这种情况,公众都会有判断,这就是不公平、不公正的。为了使道路运输管理的公平、公正标准具有客观性、可操作性、可监督性,应当尽可能把行政许可的条件、应受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具体化。

    2、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开

    公开的本意是不加隐蔽。行政法律制度上的公开通常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某种活动或者行为过程和结果的公开,其本质是对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保护。在道路运输管理过程中,凡是有关道路运输许可的规定都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实施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和对道路运输违法活动实施处罚时,遵循公开原则的基本要求:一是,实施的主体要公开,谁有权实施哪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应当让公众周知;二是,实施的条件应该是规范的、明确的、公开的,不允许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实施条件上搞“模糊战术”;三是,行政许可实施的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听证、决定、检查等程序都应当是具体、明确和公开的;四是,行政许可的实施期限是公开的;五是,行政许歌舞决定和行政处罚的结果,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情况除外)。

    条例针对目前道路运输行政许可中存在的市场准入条件不一致、审批主体不明确、程序不清楚、手续繁琐的问题,依据行政许可法的原则和精神,条例明确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国际道路运输的许可条件、主体和程序:

    关于许可的条件。规定申请从事客运、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是,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是,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于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要求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为了保证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安全,条例对于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规定了更严格的准入条件,要求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有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应的场地、设施设备、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教学人员、管理人员以及相应的管理制度等条件。此外,由于国际道路运输的特殊性,条例对申请从事国际道路旅客、货物运输经营的,增加规定了两个条例:一是,申请主体应当是依照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法人;二是,在国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满3年,且未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关于许可的主体和程序。对于从事客运经营的许可,条例规定了三种情况:一是,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是,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两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三是,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对于从事货运经营的,条例规定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但是,为了防止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过多、过滥带来的安全隐患,条例规定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收到客运、货运经营申请的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对于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条例规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管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申请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3、道路运输管理应当便民

    所谓便民、就是在道路运输管理过程中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能够廉价、便捷、迅速地了解道路运输管理中的有关情况,为当事人申请并获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或者开展道路运输活动提供必要的方便条件。为了体现便民的原则,条例在规定道路运输经营申请时尽可能地做到让当事人能够就地申请。为了方便申请人,条例第十条改变了过去将经营资格审批和班线审批分开的做法,规定申请客运经营资格时,可以同时申请班线审批,简化了审批程序;对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同时,要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得搞两次审批。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外,还坦步规定,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将沟通协商的责任规定由政府部门承担,避免当事人来回奔波。另外,为了便于申请人能够及时全面地了解班线运输供求的情况,合理地安排投资和经营方向,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客运市场供求状况;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中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政府签署的双边或多边道路运输协定确定的国际道路运输线路。这些规定都是便民原则的具体体现。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行使监督检查权、行政处罚权的过程中也应当遵守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二)关于规定本条内容的理由和意义

    本条例之所以规定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是因为公平、公正、公开是现代行政程序中的三项重要原则。政府在道路运输管理方面主要包括三个方面: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因此,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主要是指在对道路运输活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时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这一规定是根据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要求,并针对道路运输管理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做出的规定。其根本目的就是保证各级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始终坚持依法行政,始终坚持执法为民,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在道路运输管理中强调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于规范道路运输管理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正确行使职权,都有重要意义。

    便民也是我国法律制度的重价值取向,是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行使行政权力应当恪守的基本准则。条例规定道路运输管理必须遵循便民原则,具体特殊意义,也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一个时期来,道路运输管理环节过多、手续繁琐、期限过长、“暗箱操作”,老百姓办事很难,成本越来越高。在起草条例过程中,针对解决这些问题所形成的共识是,便民原则不仅要明确规定为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的原则,而且要贯穿在道路运输管理的全过程,包括设定行政许可和实施日常管理的各个环节。

    贯彻执行这些原则,需要进一步完善有关制度,做好有关工作。比如,贯彻执行公开、便民原则,需要进一步完善有关公开立法的制度、政府公报制度,探索行政许可决定公开和供公众查询的渠道。贯彻执行公正、公平原则,也需要完善相关制度,如回避制度、受理与决定相对分开制度。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实施道路运输管理中,还应当根据行政许可法的原则和精神,对依法需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确立一个部门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对涉及两个以部门分别实施管理的,应当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要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许可,尽量提供方便,如提供符合法定要求的申请书格式文本,允许并鼓励申请人员通过信函、传真、电子数据交通等方式提出申请,将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应当创造条件在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等;对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齐全的申请,应当尽量当场受理,不得拖延;应当严格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完有关事项。按照提高办事效率的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尽量往前赶,无论是受理、审查行政许可申请,还是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无论是告知申请人相关权利、举行听证会,还是到现场去检验、检测;无论是发现问题,还是处理问题,都要及时,都必须讲究效率。提供优质服务,凡事都要从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角度考虑,对自己能办到的事,或者能帮助申请人改正的一些文字错误,就不要自己嫌麻烦,更不要刁难申请人,要处处、事事、时时为老百姓、为申请人着想。这样才符合便民原则,合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本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