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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释义(第三条)

2005-02-05   安全文化网   |   收藏   发表评论 0

    第三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释义】本条是关于道路运输经营者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开展经营活动应遵循的基本要求的规定。

    (一)关于本条规定的含义

    本条规定有三层含义:

    1、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要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

    这里所诉“法”,是指广义上的法,包括法律、法规和规章。这里所说的“依法经营”,包含两层意思:

    首先,要求经营者主体资格应当合法。由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直接关系旅客、货主以及公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只有符合国家规定安全条件的经营者才能资格开展经营活动。也就是说,从事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的经营者要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车辆和驾驶人员,要有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从事旅客班线经营的,还要有明确的线路和和站点方案。符合上述条件,经过有关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批后,取得经营许可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从事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的,也要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经过审批,取得经营许可后,才能从事相关的经营活动。

    其次,是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经营者取重量级营许可后,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的条件和条例规定的经营行为规范开展经营活动。为旅客、货主提供安全、卫生的服务,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甩客、调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运输车辆,不得超载运输。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合理安排客运班次,为旅客和货主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要采取措施防止超过载运限额和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要按照车辆核定载客限额售票,防止携带危险品的人员进站乘车。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并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确保培训质量,等等。

    2、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诚实信用

    所谓诚实信用,是指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有关业务有经营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对待旅客、货主应保持善意、诚实、恪守信用,反对任何欺诈行为。诚实信用是各国民事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都强调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它的基本要求是当事人在订立契约(合同),约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时,意思表示要真实,应当如实陈述情况,不能靠坑害对方使自己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在履行合同时,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条件、地点、数量、质量认真、全面地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做到“言必行,行必果”,不能违约。如果因为特殊的情况不按时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应当及时告知对方,并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可以说,在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活动中,任何企图不通过自己的诚实劳动,而是采取不正当的手段获得他人创造的有利条件,或者假冒他人服务标识,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字号等,以及对服务的质量等作虚假表示,使旅客、货主产生混淆或误解的行为,都是与诚实信用原则相悖的行为。

    3、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公平竞争

    公平竞争主要是要求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经营者之间应当依照同一规则行事,并通过提高服务水平和管理水平等正当手段进行竞争,不得通过暴力或者其他强制手段限制其他经营者经营,不得垄断客源、货源,不得采取诋毁或者低价倾销的方式进行竞争。特别是一些道路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同时兼营站(场)经营的,不得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排挤其他经营者,应当平等地为他们提供进站停车、发车的机会。条例为此也有针对性地规定:“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公平对街使用站(场)的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关于规定本条内容的理由和意义

    1、依法经营是道路运输经营者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的基本义务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这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本条规定依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对于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于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推进道路运输企业依法经营,依法处理经济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稳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这一规定也对道路运输立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使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性业务的经营者做到依法经营,首先必须建立和完善道路运输法规体系。只有这样,才能保证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经营者成为互相独立、完全平等的市场主体,才能确保有完全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的市场主体对自己的行为结果负责,才能做到保护合法、制裁违法、打击犯罪。

    2、诚实信用是维护旅客、货主合法权益的基本保证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更是信用经济。说它是信用经济,就是要在人际交往乃至经济活动中建立诚实守信、普遍公正的信用体系。道路运输经营者与旅客、货主之间,站(场)经营者与使用者之间,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与车主之间,驾驶员培训机构与学员之间的法律关系,也是一种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七章专章规定了运输合同法律关系。道路运输条例作为调整道路运输管理中产生的法律关系的一部重要行政法规,强调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诚实信用的目的,除了强调合同法的要求外,主要是针对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中存在的欺诈旅客、货主和消费者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经营行为,通过行政干预和行政处罚,来维护道路运输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保护旅客、货主的合法权益。比如条例第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第七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合作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条例这样规定,也是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完善信用市场监督管理体系和失信惩戒制度的重要体现。

    3、公平竞争是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的基本要求

    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竞争同世界上的任何事物一样具有两重性。在竞争作用下,可以产生积极的企业行为和社会效果,推动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同时由于利益趋动的影响,同样也可以产生消极的企业行为和社会效果,便利一些经营者企图不通过自己的正当努力和商业活动来获取市场中的竞争优势。不正当竞争既具有民事侵权性质,又具有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特征。正是由于不正当竞争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质,才产生了通过专门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综合运用民事的、行政的和刑事的手段对其进行调整的需要。在我国道路运输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但存在,而且有些地方已经发展得相当严重。这些行为限制道路运输市场竞争,抑制道路运输市场应有的活力,破坏道路运输市场机制,甚至成为影响道路运输安全的一个重要原因。为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条例规定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公平竞争。国家保障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经营者在道路运输市场活动中进行公平竞争,鼓励诚实的经营者通过自己的努力,取得市场优势,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使道路运输市场活动始终保持竞争的公平性和有效性,使公平竞争始终成为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发展的动力,促进道路运输业绩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