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条例的总则共七条,主要规定了本条例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含义、基本原则、道路运输管理机关,是一条例立法基本思想和总体思路的集中体现,其精神和要求贯穿在本条例具体法律制度中。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释义】 本条是关于道路运输条例立法宗旨的规定。
(一)关于本条规定的含义
本条例确定的立法目的、宗旨主要有四个:一是,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二是,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三是,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四是,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
1、关于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建设全国统一市场,维护和健全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公平竞争,打击扰乱市场秩序和经营欺诈等违法行为,是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对道路运输活动和运输市场秩序的维护与人民群众的利益密切相关。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条例对进入道路运输市场实行准入管理,设定了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行政许可制度,依据行政许可法的原则和精神,明确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国际道路运输的许可条例。条例规定,申请从事客运、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例:一是,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是,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是,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于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要求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为了保证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安全,草案对于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规定也更严格的准入条件,要求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有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应的场地、设施设备、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教学人员、管理人员以及相应的管理制度等条件。此外,由于国际道路运输的特殊性,条例对申请从事国际道路旅客、货物运输经营的,增加规定了两个条件:一是,申请主体应当是依照条件第十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法人;二是,在国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满3年,且未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除严反经营主体的“市场准入关”外,对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经营者经营行为也要进行必要的规范。为此,条例规定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甩客、高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运输车辆;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等等。
2、关于保证道路运输安全
道路运输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也是条例要着力解决的问题。为此,条例针对道路运输经营中存在的安全问题,从以下八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在道路运输经营的准入条件中规定从事道路运输的车辆应当检测合格,驾驶人员应当符合相关条件,从源头控制不合格的车辆和驾驶人员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二是,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确保道路运输安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遵守道路运输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驾驶人员边疆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三是,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台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状况,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四是,道路运输车辆不得超载运输旅客和货物,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超过载运限额和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按照车辆核定载客限额售票,防止携带危险品的人员进站乘车。对于超载行为的处理,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给予处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采取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五是,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六是,危险货物运输必须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和悬挂危险货物运输标志,托运危险货物的应当向货运经营者说明货物的有关情况;七是,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八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3、关于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公共行政或者行政权力的一个重要使命,是依法行政所追求的最终目标。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最终的目的是为了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只有切实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才能真正并且从根本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因此,条例在规定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的具体制度的同时,为了防止道路运输经营中发生甩客、甩货等侵害旅客、货主合法权益的行为以及防止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损害运输经营者、车主、培训人员利益的行为,条例从以下七个方面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相关业务经营者的行为作了规范:一是,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保持车辆清洁、卫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二是,从事包车客运的,应当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输;三是,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甩客、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运输车辆;四是,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五是,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合理安全客运班次,为旅客和货主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六是,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并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七是,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确保培训质量。另外,为了保护广大经营者的利益,条例在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道路运输管理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外,还规定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保证公正、高效地执法。条例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规定了严格的监督制度和规范执法行为的要求:一是,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台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二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执法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工作人员的法制、业务素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不得上岗执法;三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和违法行为举报;四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五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时不得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设卡,不得随意拦车、不得使用暂扣车辆。
4、关于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
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与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相辅相承的。如果能做到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必将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道路运输事业心的发展反过来又能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促进道路运输事业的发展既是实现上述三个目的的结果,也是本条例所要达到的目的。
(二)关于规定本条内容的理由和意义
1、围绕道路运输活动中需要通过行政权力来规范和解决的问题
合同法对如何规范、调整道路运输活动中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已经做了专门规定,因此,条例作为一部规范道路运输活动中行政管理的行政法规,其立法目的应当围绕着道路运输活动中,需要通过行政权力来规范和解决的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十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关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主要是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精神,条例确定的立法宗旨是“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
2、针对道路运输中存在的问题和政府在道路运输管理中的职责
众所周知,道路运输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的利益和经济建设的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道路运输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截止2003年底,全国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车辆约149.5万辆,旅客周转量7695.6亿人公里;货车510.8万辆,货物周转量7099.5亿吨公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1535.4万人。在道路运输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法规、规章制度不统一。各地制定的有关道路运输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准入条件、管理制度不一致,致使客运、货运跨行政区域运输出丙为障碍,甚至个别地主形成了地方保护、地区封锁,一些道路运输经营者违法经营,欺行霸市,垄断客源、货源,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二是,道路运输经营者重经营、轻安全。个别经营者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旅客和货物运输安全尤其是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三是,道路运输市场经营秩序混乱,直接损害了旅客、货主的合法权益。无照经营,随意揽客、揽货,甚至中途甩客、甩货的现象比较严重。此外,与道路运输相关的业务,即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驾驶员培训,也存在着经营混乱、管理不规范的问题,成为影响道路运输安全的重要因素,等等。因此,本条例主要是针对道路运输中存在的问题和政府在道路运输管理中的职责来确定立法宗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