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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哪些严重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规定了拘留的处罚?

2005-02-17   交通安全网   |   收藏   发表评论 0
  拘留是最为严厉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适用于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以下7种交通违法行为规定了拘留的处罚:
  (一)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营运机动车的(第91条)。
  (二)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第99条第1款第1项)。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够成犯罪的(第99条第1款第3项)。
  (四)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第99条第1款第5项)。
  (五)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第99条第1款第6项)。
  (六)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第99条第1款第7项)。
  (七)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第99条第1款第8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