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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处罚程序要求有哪些规定?

2005-02-17   交通安全网   |   收藏   发表评论 0
  对于行为人违反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一般应当适用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考虑到交通执法行为的即时性,以及交通违法行为流动性强、数量大等特点,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程序作出规定: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及时纠正。对于应当予以处罚的,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其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第87条)。
  (二)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违法行为可给予罚款、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等处罚种类(第88条)。
  (三)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200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内容、时间、地点以及处罚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第107条)。
  (四)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第110条第1款)。
  (五)对违反本法规定予以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第11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