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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中的安全事项

2005-02-23   《新安全》   |   收藏   发表评论 0
  2003年8月27日上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这一法律将于 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行政许可法》共8章83条,分为总则、行政许可的设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行政许可的费用、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制定该法是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
  所谓“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而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则不适用该法。
  该法涉及安全的事项有: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对于第三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的,应当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依法进行检验、检测、检疫,行政机关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对于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该法规定: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同时也对授权、委托的情况以及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作出了规定。
  对于行政许可的申请,《行政许可法》审查后分不同情况作出不同决定: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同时,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对于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行政许可法》分不同情况作出了当场决定、二十日、三十日、四十五日、六十日决定的规定。同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对于听证的程序,该法也作出了规定。
  《行政许可法》最后对于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以及法律责任也有较为详尽的规定。
  《行政许可法》的出台,表明我们的政府正加速从管制型向管理服务型转变。从法律上简化行政审批手续,取消不必要的限制;明确规定行政许可的范围和设定权限,有利于减少许可事项,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行政许可法》的颁布、施行,将对推行依法行政,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等方面产生积极的影响和作用,必将给行政机关转变政府职能带来一次革命性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