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本法施行日期的规定。
法律生效日期的问题,是任何一部法律都要涉及的问题。法律的生效日期是对法律的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法律的时间效力包括法律从何时起生效、到何时终止效力和法律生效后有无溯及力三个方面。本条明确规定本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即本法从2004年5月1日起产生法律效力。自该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根据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法对2004年5月1日前的道路交通活动不适用,应该适用本法生效之前、该行为发生时的有效规定。
本法于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同日由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并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本法的颁布与施行日期之间留有一定的时间间隔,主要是为了使各有关方面利用,这段时间分做好本法实施的各项必要准备工作,包括对现行的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制定配套规定及实施本法的具体办法;对本法进行必要的学习宣传等,以确保本法的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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