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二条 国家对入境的境外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
[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入境的境外机动车实施统一管理的规定。
国家对入境的境外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管理,这是国家主权原则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的具体体现。主权是一个国家具有的独立自主处理自己的对内和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的行政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依照本条规定,境外机动车进入我国境内,应当服从国家对机动车的统一管理,具体来说就是要服从国务院公安部门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遵守国家关于机动车和机动车通行的规定。
目前,我国对入境的境外机动车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要依据是公安部于1989年5月1日发布的《临时入境机动车辆与驾驶员管理办法》,根据该办法的规定,临时入境的机动车辆,必须向入境地或始发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临时专用号牌和机动车临时行驶证。申领时须遵守下列规定:(一)车辆技术状况符合中国机动车检验的法定标准。(二)凭组织或接待单位证明,用中文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临时专用号牌申领表。(三)办理第三者责任保险。(四)交纳检验费和牌证费。符合上述规定的,发给临时专用号牌和临时行驶证。临时专用号牌安装在车辆规定的部位上;临时行驶证须随车携带。临时入境的外国人驾驶机动车,必须向入境地或始发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临时驾驶证。申领时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持有国际或我国承认的有效机动车驾驶执照。(二)凭组织或接待单位证明和驾驶执照影印件,用中文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临时驾驶证申领表,同时交付本人近期(一年内)的半身免冠二寸正面照片两张。(三)参加一至二小时的中国交通法规学习。(四)交纳领证费。符合上述规定,根据其原驾驶执照准驾记录,核发给所申请的临时驾驶证。临时驾驶证须随身携带。持有临时驾驶证的驾驶员,必须遵守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或发生事故,必须接受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