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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第一百二十一条

2005-03-14   安全文化网   |   收藏   发表评论 0

    第一百二十一条  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行使职权,应当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在本法施行前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发放的机动车牌证,在本法施行后继续有效。   

    [释义]  本条是关于授权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部分道路交通安全行政管理职权的规定。

    1.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登记、安全技术检验、驾驶员考核、驾驶证的发放和审验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对拖拉机的登记、安全技术检验、驾驶员考核、驾驶证的发放和审验等管理职权的划分,在审议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当由公安机关统一管理;另一种意见认为,还是应当由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管理。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目前我国有4500万户农机户,其中有3000万户既搞农业操作,又从事短途运输。一台农用车一年只需缴纳包括牌照在内的费用71元,但如果按现行的机动车管理办法,则需要缴纳费用540元,增加了近470元。因此,无论管理体制变与不变,都不能增加农民负担,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们在审议过程中形成的共识(见《人民日报》2003年7月9日第十三版)。
    在实际工作中,拖拉机的登记、安全技术检验、驾驶员考核、驾驶证的发放和审验等管理职权,一直是由农业(农业机械)部门负责行使的。农业部1998年发布的《农用拖拉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对拖拉机的管理作了详细的规定: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拖拉机及驾驶员的安全监理工作,由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农机监理机构负责拖拉机及其驾驶员的安全技术检验、考核、核发全国统一的牌证和在田间、场院、乡村道路上作业的安全及技术状态的监理工作;拖拉机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按全国统一式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申请拖拉机报户,领取拖拉机号牌和行驶证,须持居民身份证、拖拉机来历凭证,到当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初次检验。检验合格的,由农机监理机构核发号牌和行驶证。
    2.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职权,应当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本法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同时详细地规定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时应履行的义务和违反规定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考虑到拖拉机管理的特殊性和我国农业机械管理的现状,本法授权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部分交通安全管理职权。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的部分交通安全管理职权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行使的同类职权,在法律性质上是一致的。因此为了立法简洁起见,本法未对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职权时应遵守的规定和违反规定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具体规定,而是在本条第二款作了概括性的规定。
    《实施条例》还规定,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拖拉机登记、安全技术检验以及拖拉机驾驶证发放的资料、数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拖拉机驾驶入作出的暂扣、吊销驾驶证处罚或者记分处理的,应当定期将处罚决定书和记分情况通报有关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吊销驾驶证的,还应当将驾驶证送交有关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
    本法施行前,对拖拉机的登记、安全技术检验、驾驶员考核、驾驶证的发放和审验等管理职权,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是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下行使的,公安机关有权进行监督。本法将这些管理职权授予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进一步明确了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拖
管理上的职责划分,有利于搞好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但需要注意的是,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在行使这些职权时,仍然要按照本法的规定,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这是因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关系到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要求坚持一定的统一性。本条规定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这些管理职权,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监督,体现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统一性,同时兼顾了拖拉机管理的特殊性,有利于进一步搞好拖拉机的安全管理工作。  
    3.在本法施行前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发放的机动车牌证继续有效。     目前,全国共有拖拉机1400多万台,农用运输车1800万辆以上,农业(农业机械)部门已经依照规定对这些车辆中的大部分核发了牌证。本法施行后,拖拉机的牌证发放仍由农业(农业机械),部门负责管理,农用运输车则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如果对农用运输车重新由公安部门核发牌证,广大农民又将增加一项负担。而且公安部门的管理机构一般都在县市以上,农民办理牌证很不方便,对广大农民来说,既增加费用,也增添了麻烦,特别是在地广人稀的地区,这个问题更加突出。考虑到我国的这种实际情况,本条第三款规定在本法施行前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发放的机动车牌证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