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编机动车牌证、在编机动车检验以及机动车驾驶人考核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部门负责。
[释义] 本条是关于授权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部门负责部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规定。
我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成。其中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警察部队是国家武装力量中的主要力量。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是国家的常备军,主要担负防卫作战任务,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协助维护社会秩序;预备役部队平时按照规定进行训练,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战时根据国家发布的动员令转为现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指挥下,担负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维护社会秩序。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肩负着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任务。这种特殊的任务性质决定了其活动和管理的特殊性。具体来说,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在编机动车一方面和普通机动车一样要上道路行驶,另一方面又是重要的军事装备;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驾驶人既是普通的驾驶人员,同时又具有特殊的军人身份。因此在编机动车牌证、在编机动车检验以及机动车驾驶人考核工作在某些方面需要制定不同于普通机动车和驾驶人的特殊标准,同时这些管理工作可能会涉及到国防秘密,不宜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而是由法律授权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部门负责。
需要指出的是,本法授权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部门负责的在编机动车牌证、在编机动车检验以及机动车驾驶人考核工作,仅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一部分。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编机动车以及机动车驾驶人的其他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包括交通指挥、维护交通秩序、行车安全管理、交通事故处理等工作仍然由公安部门负责。在编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时同样应该遵守有关机动车的规定以及机动车通行规定,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驾驶机动车的军人也要遵守关于机动车驾驶人的规定,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要依本法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