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培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囚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释文] 本条是关于本法中特定用语含义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为规范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法律,对于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具有约束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专业性、技术性较强,为便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理解,统一对比较常见的专门术语的理解,避免因对本法的有关专业术语产生歧义而影响本法的施行,本法在附则中专门列出本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常见的若干专门用语进行了法律界定。本条对道路、车辆、机动车、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等用语赋予了本法规定的特定涵义;在适用本法时,有关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当事人都要以此为准。对予这些特定用语,要按其法定的含义加以理解和运用,而不能望文生义、曲解法律条文的含义或引用其他语义。但是,本条规定只是对这些用语在本法中的含义予以明确规定,只适用于本法及其配套法规、不影响日常生活中、学术研究活动中对这些用语的理解和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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