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附则
附则即法律的附属部分,附则中通常不规定权利义务等实质性的内容,其内容一般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解释性条款,即对法律中出现的一些名词、专门术语和重要的用语作出解释;二是配套性条款,即为便于法的实施,对法律的适用范围,有关实施条例的制定,法律是否具有溯及力,法的施行日期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废止等问题作出规定。上述内容并不是每个法律的附则中都必须包括的。需要对哪些内容作出规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本章根据需要,对本法中一些特定用语的含义,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部门负责在编机动车辆部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行使部分交通安全管理职权,人境的境外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罚款的具体执行标准,本法的施行日期等问题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