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有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作出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所列的某种违法行为时,有可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例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交通警察违法扣留车辆致使车辆受到损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交通警察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使车辆受到损害,等等。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有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违法行使职权时受害人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属于国家机关,交通警察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受害人有依照国家赔偿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受害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及有权要求赔偿的人,在要求赔偿时,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在不同的情形下,为不同的机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受害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及有权要求赔偿的人,在要求赔偿时,应当递交申请书。如果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书,或者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人笔录。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审判。
二、交通警察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法规定,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交通警察虽有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所列的某种行为,而且这种行为给当事人造成了损失,但这种行为属于与该交通警察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时,当事人无权要求国家赔偿。此时,当事人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求交通警察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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