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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第一百一十七条

2005-03-14   安全文化网   |   收藏   发表评论 0

    第一百一十七条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犯罪的交通警察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仅是违反纪律的行为,在法定的条件下,还是犯罪行为,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构成贪污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所以,交通警察利吊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就构成了贪污罪,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即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此外,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二、交通警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依法构成受贿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所以,交通警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贿赂,或者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即构成受贿罪,应当依照上述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贪污罪处罚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还规定,索贿的从重处罚。即交通警察索贿的,应当从重处罚。
    三、交通警察滥用职权依法构成滥用职权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条还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滥用职权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交通警察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其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时,就构成了滥用职权罪,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交通警察玩忽职守依法构成玩忽职守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条还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玩忽职守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交通警察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其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时,就构成了玩忽职守罪,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