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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第一百一十六条

2005-03-14   安全文化网   |   收藏   发表评论 0

    第一百一十六条  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给予交通警察行政处分时,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前,可以停止其执行职务;必要时,可以予以禁闭。 
    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交通警察受到降级或者撤职行政处分的,可以予以辞退。
    交通警察受封开除处分或者被辞退的,应当取消警衔;受封撤职以下行政处分的交通警察,应当降低警衔。   

    [释义]本条是关于依法给予交通警察行政处分时有关问题的规定。

    一、在依照前条规定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前可以采取的措施
    人民警察法规定,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行政职务、禁闭的措施。本法前条所规定的违法行为,在具体的案件中,有一些的性质、情节可能比较严重,需要予以制止、查处,而且在有的情况下,需要停止违法的交通警察执行职务,甚至在必要时对违法的交通警察予以禁闭,以防止其继续进行违法行为,预防事故。有鉴于此,也与人民警察法的规定相一致,本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给予交通警察行政处分的,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前,可以停止其执行职务;必要时,可以予以禁闭。
    依据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实施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措施的规定,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需要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或者禁闭措施的,由其所在单位提出意见,说明理由,填写决定停止执行职务审批表或者决定禁闭审批表,经县(含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督察机关督察备案。必要时,县(含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可以直接提出意见。对担任公安机关领导职务的人民警察需要停止执行职务或者禁闭的,应当由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提出意见,填写决定停止执行职务审批表或者决定禁闭审批表,报同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批准后执行,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备案。
    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措施由批准的公安机关的督察机构组织实施。停止执行职务的期限为15天至3个月,禁闭的期限为1-7天。对被采取禁闭措施的人民警察,应在12小时内通知其家属。对被停止执行职务或者禁闭的人民警察,应当收回其枪支、警械和执行职务的有关证件。  
    人民警察被停止执行职务期间,其所在单位应对其加强管理和教育,督促其协助取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对涉嫌违反纪律的行为写出检查,或者作出解释和说明,并可视情安排适当的与其原任职务无关的工作。人民警察在被停止执行职务期间,除特殊情况外,不得离开居住地。因特殊情况需要外出的,应向对其执行停止执行职务的督察机构报告,并得到批准。
    县以上公安机关设禁闭室。对被禁闭的人民警察,由其所在单位派专人负责看护,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加强教育,严格管理,严格要求,防止发生事故。   
    停止执行职务或者禁闭期限届满,由负责实施的督察机构报同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批准后,通知被执行的人民警察,该措施即被解除。在停止执行职务或者禁闭期间,被停止执行职务或者被禁闭的人民警察表现良好,确无继续停止执行职务或者禁闭必要的,经负责实施的督察机构报同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批准,可以提前解除停止执行职务或者禁闭措施。  
    人民警察对停止执行职务或者禁闭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后,由督察机构提出复核意见,填写复核决定停止执行职务审批表或者复核决定禁闭审批表,报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批准;可不服停止执行职务的申诉,应当在受理后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对不服禁闭的申诉,应当在受理后二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二、对依照前条规定给予降级或者撤职行政处分的交通警察可以予以辞退       前条所规定的违法行为,在其情节比较严重时,应当给予交通警察以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对于因有这些违法行为而受到降级或者撤职行政处分的交通警察,曰于其违法行为比较严重,有些人已不再具备人民警察的条件,不适合在公安机关继续工作,但这些人的违法行为尚未严重到应当予以开除行政处分的程度。为此,本条规定,依照本法前条的规定,交通警察受到降级或者撤职行政处分的,可以予以辞退。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辞退国家公务员,由所在机关提出建议,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根据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的规定,辞退人民警察,由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经领导集体讨论研究提出辞退建议,填写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按照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后,由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再由任免机关审批。凡批准辞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和被辞退人员,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和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被辞退人员不再保留国家公务员的身份,并在五年内不得再被录用为人民警察。
    三、受到行政处分的警察应当依法取消或者降低警衔
    人民警察法规定,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人民警察警衔条例规定,人民警察违犯警纪的,可以给予警衔降级的处分,警衔降级的批准权限与原警衔的批准权限相同。人民警察被开除公职的,其警衔相应取消。与这些规定相一致,本条规定,交通警察受到开除处分或者被辞退的,应当取消警衔;受到撤职以下行政处分的交通警察,应当降低警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