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五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
(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
(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
(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
(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
(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
(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
(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
(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释义] 本条是关于交通警察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的规定。
本条规定有两个内容:
一、交通警察有本条规定的行为时匠当承担行政责任
依照本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发放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检验合格标志;依法批准机动车喷涂、安装及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标志图案;警报器及标志灯具;发给机动车驾驶证;依法扣留车辆、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本法还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发放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者说明不予登记的原因;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依法当场收缴罚款时应当开具法定的罚款收据;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任何政府机关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这些规定中的主体虽然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为机构,其行为必须通过具体的人来实瑰,交通警察即是代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来进行具体行为的人。而交通警察属于国家公务员,应当遵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不得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不得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不得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不得有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对国家公务员的违纪行为,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给予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依法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决定;其中给予开除处分的,应当报上级机关备案。县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开除国家公务员,必须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本法及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条对交通警察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作了具体规定,即交通警察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或者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或者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或者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或者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或者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或者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或者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或者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或者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或者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或者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在具体给予行政处分时,应当考虑交通警察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本条规定的行为时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对于本条所列的行为,不仅交通警察可能做出,而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有可能做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虽然是一个机构,但这个机构要维持正常运转,就会有主管人员进行管理,有关的主管人员应当对机构的行为负责。一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本条所列的某一种行为,就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在这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对有本条的行为直接负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领导人。“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做出了本条行为的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是指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该违法行为中的作用和过错的程度等,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