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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第一百一十三条

2005-03-14   安全文化网   |   收藏   发表评论 0

    第一百一十三条  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从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计算;处罚决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后重新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管理规定办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期限的计算方法及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后重新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的规定。

    本条规定有两个内容:   
    一、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期限的计算方法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决定对当事人给予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以后,当事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将被暂时扣留,直至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载明的暂扣期限届满。这一期限的起算点,根据本条的规定,应当为处罚决定生效之日。   
    本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这就意味着在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生效之前,当事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可能已经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了一段时间。这段时间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以后,应当计算入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中。具体计算的方法,根据本条的规定,为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即处罚决定生效前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一日;计算为已经执行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一日。因此,处罚决定生效前扣留了机动车驾驶证多少日,执行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时,其期限从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就应当少算多少日。
    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后重新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对有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人的一种行政处罚,其目的是取消当事人驾驶机动车的资格,使其无法再驾驶机动车。如果在吊销当事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后,允许其立即可以重新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该当事人就可以即该重新获得机动车驾驶证,马上驾驶机动车。这样一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这一行政处罚就变得毫无意义。为此,对于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国家不允许他们立即重新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而规定必须经过一定的期限,才能重新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的规定,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两年内不准重新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因此,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后重新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是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