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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第一百零六条

2005-03-15   安全文化网   |   收藏   发表评论 0

     第一百零六条  在道路两侧及隔离芾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遮挡路灯或者交通信号、妨碍安全视距的行为责令排除妨碍以及予以罚款的规定。

    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对于不遵守该条规定的人,本条规定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即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在这里,“行为人”是指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排除妨碍”是指将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树木或其他植物予以修剪或者砍伐、铲除;将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j妨碍安全视距的广告牌、管线等予以整修或者拆除,直至这些树木或者其他植物、广告牌、管线等不再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为止。一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种植树木或者其他植物的人就应当自行将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树木或其他植物予以修剪或者砍伐、铲除;设置广告牌、管线等的人就应当自行将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广告牌、管线等予以整修或者拆除,使这些树木、其他植物或者广告牌、管线等不再遮挡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再妨碍安全视距。   
    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以后,行为人如果拒不执行,不自行将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树木、其他植物或者广告牌、管线等予以修剪、砍伐、铲除或者整修、拆除的,根据本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垣部门对拒不执行的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并且强制排除防碍,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将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树木、其他植物或者广告牌、管线等予以修剪、砍伐、铲除或者整修、拆除,使其不再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从而.消除道路交通安全的隐患,避免使人民的生命、财产遭受不必要的损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强制排除妨碍过程中所需要的各种费用,由被责令排除妨碍却拒不执行的人自己承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