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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第一百条

2005-03-15   安全文化网   |   收藏   发表评论 0

    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释义]  本条是对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和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处罚规定。
 
    机动车是高速行驶的运输工具,对周围环境可能造成高度危险,因此,国家为保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对机动车的生产实行严格的生产许可和质量检验标准,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许可和检验合格,任何企业不得私自生产机动车,任何人不得驾驶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上路。就像人有一定的寿命一样,机动车也有一定的有效使用寿命,超过年限,零部件就会磨损报废,机动车就会驾驶失灵出事故。因此,国家为了公共安全,规定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规准。规定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但是一些单位和个人在利益的诱惑下,不惜违法。他们或者私自拼装汽车,或者擅自出售报废汽车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等主要部件及其他零部件,为拼装车提供方便,甚至干脆将报废车整车出售,使一段时期非法拼装车泛滥,给道路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因此,本条规定对驾驶非法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并对该机动车收缴、强制报废。用意也很明确,就是这些“马路杀手”一经发现,就要立即收缴报废,绝不能让它们再威胁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对于驾驶这类车辆的驾驶人,一般情况下,他对所驾车辆的车况应该是知情的,因此也是有重大过错的,所以本条规定,要对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还有另一种情况,随着汽车消费的快速增长,体现个性,追求时尚,成为新的汽车消费’理念,一些人不是为了非法获利而是为了追求个性而私自改装汽车。本来是普通的家用车,非要改装成跑车或越野车的式样。但车管所只根据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制作公告的汽车管理目录严格执行验车标准,对于改装过后的汽车在与公告管理目录核对后,与参数不符合的均不予办理手续。因为汽车的每一项标准都经过严格的行业检测才能算合格。改动这些原本已经精密设计安装好的部位,会带来潜在的危险。如改装电路后汽车的电瓶处于超负荷工作水平,时间久了容易引起汽车“自燃”。加装天窗改动了汽车原有的密封性能,造成驾驶室空间尺寸不稳定,直接关系乘员生命安全问题等。所以领有牌照的机动车,在没有车管所审批的情况下,改动车辆原设计性能、用途、结构等,不履行车辆变更手续,就上路行驶的,虽然还算不上驾驶拼装的机动车,但也是不利于交通安全的,不被交管部门提倡和认可。